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介绍,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意在追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力度。
据介绍,此次的两个《意见》有几大亮点:一是明确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权向环保机构、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或申请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公益诉讼人举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三是紧急情况下,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会严重危害环境时,公益诉讼人可申请禁止令,禁止被告的相关行为。禁止令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四是公益诉讼人胜诉的,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应当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这个专户还可为公益诉讼人提供评估、鉴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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