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修订草案》特别强调,“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为保证该条款得以落实,《修订草案》做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另外,村委会任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修订草案》对此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修订草案》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修订草案》还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对于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村委会应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为了更好地体现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修订草案》增加了村民民主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和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特别是增加了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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