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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交定金签妻子名 法院判决不承认夫妻代签

    日期:2010-12-06     作者:王秋实    阅读:1,683次
   左先生租赁了中关村国际动漫城5层后,签下妻子名字交纳了定金。此后他称对方未按期交房,起诉索要定金。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签名以收据为准,左先生代签妻子名不证明他替妻子交了钱,因此判国投文化不用退还。

    左先生称,去年4月20日,他与北京国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文化)签约租下海淀大街国投大厦5层,年租金60万元。双方约定当月28日交房。左先生说,此后他交给国投文化10万元定金,并在收据上代签上妻子杨女士的名字。此后国投文化未按期交房,也不退还10万元定金,左先生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300万元并返还定金。对此国投文化称,只收到过“杨女士”的定金,未收到左先生签名的定金。

    案件审理中,左先生申请对收据上的签名作笔迹鉴定,结果显示杨女士的名字确为他所写。而国投文化经办此事的工作人员也证实,当时是左先生交的钱,但签的是其妻的名字。左先生解释说,签妻子名是其夫妻习惯。杨女士作证说,丈夫确从她那儿拿去10万元,但她不清楚租赁大厦一事。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左先生和杨女士虽是夫妻,但支付较大数额定金属于重大商业活动,超出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因此杨女士签名不能等同于左先生,也不能证明左先生交纳了定金。法院因此判决左先生败诉。判决后,左先生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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