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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改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日期:2010-12-07     作者:赵鹏    阅读:1,148次
福建修改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明年起可以参考物价

从明年1月1日起,福建省内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将可参考物价波动情况。这是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新修订出台后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的。

新修订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在“工资集体协商前提部分”进行了较大变动。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出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三种情况时,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记者了解到,“持续”指连续数月,而“较大”的判断尺度,则由劳资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综合判断,《条例》并未做硬性具体规定。

为保障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还对企业一方违反规定的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将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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