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从重处罚案件要接受备案监督
日期:2010-12-14
作者:台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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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
陕西:从重处罚案件要接受备案监督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规定》将行政处罚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对适用“从重处罚”的案件,《规定》要求,要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现案件处理违法的,应当予以纠错或者撤销。
从重处罚案件要接受备案监督,是《规定》的一个亮点。具体程序是: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备案: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由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决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就备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违法的,应当予以纠错或者撤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撤销案件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责令备案,拒不备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管理职责。按传统观念,政府不太管政府各个部门具体的行政事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法律规定看十分有限。但是由于行政处罚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法治政府建设,事关政府形象,所以《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这些规定是要将对行政处罚的管理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对行政处罚工作要有要求,有督促,有考核,有结果。
此外,《规定》还要求,行政处罚要体现公平公正,同事同罚: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