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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提供无偿搭车发生事故车主无责可减赔偿

    日期:2010-12-15     作者:裘立华    阅读:2,050次
    为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同时又尽可能防范事故发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提供无偿搭车的车主发生车祸后,如果无责,车主可减轻对搭车者的赔偿。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意见》还明确规定,商业性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近些年来“学车热”中,少数驾校和培训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意见》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形,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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