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确立了受理告知制度,由组织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发出《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实行立项督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可下发《实名举报立项督查转办单》,督促下级组织部门及时办理。明确了办理时限,原则上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受理部门在举报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该《试行办法》还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有关信息,组织部门在核实情况时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组织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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