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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明确八种管理失职问责情形

    日期:2010-12-23     作者:金晶 谭董新    阅读:1,240次
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

贵州高院明确八种管理失职问责情形

为加强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法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服务大局的意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失职问责暂行规定》,明确了八种管理失职问责的情形、八种问责方式及相应后果等。

管理失职问责的情形: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上级法院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致使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分管或者管理的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因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院或辖区人民法院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发生的事故、事件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造成严重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当,造成严重影响的,等等。

《规定》明确了八种问责方式及相应后果,即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规定》还就失职问责适用范围、失职问责权限及责任部门、问责情节、问责程序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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