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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建恶意诉讼风险提示制

    日期:2010-12-24     作者:胡新桥     阅读:1,429次
    
 
相关数据显示,恶意诉讼近年来在我国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正严重挑战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据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对策,于今年8月依法制定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建议建立立案阶段警示宣传和恶意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在立案窗口张贴警示宣传材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诉讼须知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的严重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立案时存在疑问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当事人不予补充或补充不充分,依法不予受理。

强化对涉嫌恶意诉讼的司法审查措施。对立案书面提示或在审理中发现有恶意诉讼嫌疑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将案件提交庭务会讨论,严把案件质量关。发现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诉讼参加人有损害该方当事人利益可能时,将案情通报给利益相关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以便及时查清案件事实。

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人惩处力度。对有充分证据认定为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可依照民诉法规定不允许原告撤诉,以判决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诉讼费。同时,对恶意诉讼行为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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