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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欠条“玩”法律获刑12年

    日期:2010-12-24     作者:胡新桥     阅读:1,452次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这是武汉市首例恶意诉讼案件。法官称,刘某伪造欠条去法院打官司,胜诉后通过申请执行骗得114万元巨款。

搭伙接工程26万打水漂

1996年,时任一冶厦门公司经理的韦某获悉厦门兴华大厦正在筹建,遂找到筹建方商谈承接大厦主体工程。对方提出,需缴纳工程设计图纸押金4万元及保证金60万元。韦某找到生意伙伴刘某,约定共同承接工程,保证金双方各出资30万元。

同年5月,一冶厦门公司先帮刘某垫资,将64万元支付给兴华大厦筹建处。此后,刘某分3次将26万元支付给一冶厦门公司。

因该工程长期不能开工,韦某代表公司与兴华大厦筹建处签订协议,约定筹建处须于1997年1月20日前,返还64万元并补偿40万元,否则一冶厦门公司有权凭该协议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到期后,兴华大厦筹建处未如约付款。多次催要未果,1997年1月29日,一冶厦门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受理后开庭审理。当年8月13日,一冶厦门公司以“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撤案。其后,一冶厦门公司委托刘某通过私人关系讨款,但该款项至今未追回。

变造欠条骗114万获刑

2005年8月,刘某利用变造的10万元欠条,向厦门市一家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一冶厦门分公司(原一冶厦门公司)支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刘某要求。2006年8月,该法院将一冶厦门分公司账上39万元扣划至刘某银行卡上。刘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

尝到甜头后,2006年12月,刘某故伎重演,用伪造的52万元欠条,再次向这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一冶厦门分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胜诉后,该院于2008年1月和7月,分两次将一冶厦门分公司账上127.8万元扣划,其中52.8万元在法院账户,其余75万元划至刘某银行卡上。刘某将该款项用于还债和挥霍。

一冶公司随后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万元并发还。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使用伪造、变造的民事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骗取单位财物,实际骗得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将诈骗财物大部分挥霍致使96万元无法返还的特别严重情节,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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