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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出台回访制杜绝“不公案”

    日期:2010-12-24     作者:刘立纲    阅读:915次
 
12月23日,(辽宁)省法院决定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案件回访制,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法院出台的《案件回访工作规定》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各部门廉政监察员具体负责案件回访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等;回访以审判、执行及对外委托司法辅助部门为对象,对各级法院受理的所有刑事、民商事、行政及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再审、执行、减刑假释等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内容涉及判决、裁定及其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廉洁司法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等。

据了解,对在回访案件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交由纪检组监察室审查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对发现存在的案件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后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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