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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明令禁止地沟油食品 小作坊加工食品须有包装

    日期:2010-12-28         阅读:2,022次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解读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9年6月1日和7月20日起正式施行。由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历来是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为使食品安全法有效实施,上海正在研究制订的相关规定将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明令禁止地沟油食品

《规定(草案)》规定的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此外,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也予以明令禁止。

摊点食品原料将被溯源

《规定(草案)》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

《规定(草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出了有关记录要求,要求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供货日期等内容。

《规定(草案)》还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准许生产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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