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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日期:2010-12-29     作者:沈义    阅读:1,566次
     记者从重庆市有关部门获悉,重庆市政府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于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出庭应诉,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对于三类“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这三类案件是指重大、复杂诉讼的案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等“民告官”案件。若一把手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出庭。但“一把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将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严重者按照监察条例可能被处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办法》还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重庆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掌握引起行政争议的原因和环节所在,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的发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面对面协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和纠纷,还能够增进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信任,提高政府公信力。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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