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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意见

    日期:2010-12-28         阅读:1,357次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人事部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并于27日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处理规定》包括总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理程序、附则,共五章21条。

(一)进一步明确了雷同试卷的认定范围。不再将雷同试卷的认定限定为同一考场,进一步明确为“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相似度和错同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删除有关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等条款。

(二)调整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主体和权限。明确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是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主体,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作弊试卷。

(三)简化了有关处理程序。除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等三种违纪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可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增加了“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条款。应试人员有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以及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其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处理规定》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1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三)电子邮件发至:hichengchu@mo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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