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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内地设独资医院办法发布

    日期:2010-12-30         阅读:1,557次
卫生部、商务部29日发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和增进两岸间的经济合作,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上述两个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台湾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内地(大陆)设立独资医院。内地(大陆)对港澳台独资医院坚持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保护患者和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内地(大陆)设立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设置营利性独资医院的,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获得批准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应当自收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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