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杜某驾驶小客车撞到李某所驾的二轮摩托车。看到倒在地上痛苦不堪的李某,杜某决定先送李某去医院抢救,再驾驶肇事小客车回到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认为杜某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认定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杜某认为,这次交通事故由双方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我为了抢救李某的生命,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这有什么不对吗?为什么要认定我负全责?”李某将杜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杜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因此可以采信,杜某的确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杜某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应对其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杜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南海区法院一审认定杜某应赔偿李某5717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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