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需2/3权利主体同意
日期:2010-12-31
作者:王俊
阅读:1,095次
城市更新中权利主体权益如何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该如何定?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12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就《<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集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权利主体意愿起多大作用?
《细则》就城市更新意愿明确规定,当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相关条件时,方可进行单元规划制订计划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同时,拆迁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地块,且其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80%。
若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若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旧住宅区的,须经业主大会决定进行城市更新;或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谁来定?
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细则》明确指出,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召开股东大会确定;同时,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确定;其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占总数量90%以上且其所有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90%以上的权利主体与拆迁人共同商定。
《细则》同时指出,因部分权利主体不接受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而导致项目无法形成实施主体,其他权利主体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更新单元中基础设施谁管?
《细则》指出,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万平方米,也应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此外,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