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对于那些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如果开发商无证建房或者超规划建设某栋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几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整栋予以没收,如果已经发售的,则没收其违法所得。
为防止城市总体规划因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更改,《条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还应根据城市远景发展要求,做出预测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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