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出台规定规范案件回访
日期:2011-01-06
作者:张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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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了《案件回访工作规定》,以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公正、廉洁、为民和文明司法。
《规定》明确案件回访工作由辽宁高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及各部门廉政监察员具体负责案件回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考评等;案件回访工作以审判、执行及对外委托司法辅助部门为对象,以回访案件当事人为主;内容涉及判决、裁定及其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廉洁司法、审判作风、司法礼仪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采取发放回访表、约见当事人等形式进行回访。《规定》明确,对在回访案件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组监察室审查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回访结果将存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