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浙江规定风景名胜区禁设开发区度假区

    日期:2011-01-17     作者:岳德亮    阅读:1,453次
  浙江省政府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记者14日从浙江省政府公布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中了解到,今后,该省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不得将招商引资作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考核目标,切实防止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发生。

据悉,从2011年开始,浙江省将用两年时间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根据浙江省政府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风景名胜区建设要与城乡建设相协调,按照“区内游、区外住”的原则,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小镇,缓解风景名胜区接待服务压力。景中村是风景名胜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整体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要加强生态保护,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的增加,适度发展农家旅游接待服务。

浙江省拥有全国9%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居全国首位。浙江省正在努力由风景名胜大省向风景名胜强省转变,把风景名胜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社会优势。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