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证公开方面,《意见》坚持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列举了多种情况下的公开听证,其中规定: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均公开听证;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均公开听证。
与此同时,公开听证要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社会公众可以参照旁听庭审的程序进行旁听。
《意见》还明确,上海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努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志先表示,上海法院将把司法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以司法公开树立公信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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