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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3月实施

    日期:2011-01-18         阅读:1,285次
交通运输部于日前颁布的今年一号部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规定》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规定》明确,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规定》强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交通运输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规定》分“总则”、“证件申领”、“证件发放与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及“附则”等5章共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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