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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副主席:用三年时间建立工资协商制度

    日期:2011-01-17     作者:陈芳     阅读:881次
新形势下如何督促企业履行对员工的责任,构建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近日表示,从2011年开始,全国总工会计划用三年时间,依法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普遍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企业集体协商制度,旨在推动企业工资分配机制,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更有效地保护职工权益。

“工资收入是职工权益的核心,能否获取合理劳动报酬,是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张鸣起在参加第六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时说,近年来,我国通过完善立法,加大促进就业力度的手段,使劳动关系的和谐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后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和长期以来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以及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一些新问题仍需要解决。

他说,去年以来沿海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和一些企业工人要求涨薪、提高福利等集体劳动事件的发生,说明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仍然任重道远。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资强劳弱矛盾日益突出,劳动权益受损,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过低,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不愿意为劳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企业甚至拖欠劳动工资。二是劳动者的素质不能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带来的劳动力结构市场的短缺;传统经济增长上产品附加值低,劳动者报酬增长更加缓慢;CPI的增长过快,劳动者自身发展受到阻碍的矛盾显性化增长等。

张鸣起表示,对于这些劳动关系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工会将与社会各界一道共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把维护职工利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劳资合作,互利共盈。坚持把推动社会分配制度改革,提高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作为重要的问题来抓,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力市场工资导向制度,大力推动工资协商制度,实现广大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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