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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新规调解医患纠纷 患方可查手术记录

    日期:2011-01-28     作者:阙文龙    阅读:2,660次
  记者昨日(1月27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近日出台,将于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医患纠纷调解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

调解医患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该《办法》指出,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患纠纷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纠纷调解室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医患纠纷调解室应当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相关学科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

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所在地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

发生医患纠纷医院应组织会诊

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医调中心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

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等病历资料。

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医生要被处罚

《办法》指出,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亲属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应责令其亲属或强制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

患者或亲属闹事公安将治安处罚

《办法》强调,患者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安机关劝导教育无效或造成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破坏、抢夺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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