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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明确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要求

    日期:2011-02-15     作者:胡娜     阅读:2,210次
 
海南高院出台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指导意见

明确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要求

近日,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诚信,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海南近年来出现的涉限购令商品房买卖纠纷、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等新案件的审理予以规范。尤其在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中,分别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限价商品房买卖纠纷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指导。

《意见》还规定,在逾期办证违约纠纷中,开发商对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的通知义务、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和诉讼时效。

在预约购房情况下,未订立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拟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则应当根据认购协议内容、认购金数额、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等区别对待。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开发商可以拒绝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中约定的购房款数额时,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认定为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开发商仅收取了少量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因开发商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正式合同订立后,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三种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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