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陈昭方利用其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
此案开庭时,公诉方提出巴能军按照陈昭方要求买了一辆价值30余万元人民币的别克商务车,这辆车挂在弘博集团名下,供陈家人使用。2009年3月,陈昭方听到学校后勤有人被抓便向巴能军退回此车。公诉方认为,这涉嫌受贿。
对于这一指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昭方在主观上有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指控陈昭方在案发前借用别克车的行为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弘博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受贿达10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项目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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