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查明,从1998年至2004年,谢正华在任忠县县委副书记兼任忠县银杏绿色富民指挥部指挥长及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计61万元。案发后,谢正华的亲属代为退赃20万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谢正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忠县县委副书记兼任忠县银杏绿色富民指挥部指挥长及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谢正华犯罪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正华在接受审判期间,其亲属已代为退赃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谢正华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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