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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远程听取”制度

    日期:2011-02-22     作者:孙莹 安新颖     阅读:1,972次
记者近日从北京检察院了解到,今年将依据东城检察院的成功经验,在符合条件的检察院推行“远程听取”制度。东城区检察院2009年在全国率先开展这项制度以来,在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中,通过网络视频实现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讯问,提高了办案效率,办案质量更有保障。

直击“远程听取”现场

2011年2月18日下午一点半,记者走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远程听取室,了解“远程听取”是如何进行的。

检察官:某某,你听得到我的声音吗?

犯罪嫌疑人:听得到。

检察官:通过视频你看得到我吗?

犯罪嫌疑人:看得到。

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我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我们回避,你是否申请我们回避?

犯罪嫌疑人:不申请。

记者在远程听取室看到,承办人身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端坐在电脑前,正前方是一个大屏幕,上面清晰地显示着承办人、犯罪嫌疑人的正面半身图像,图像大小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提讯室内接受讯问,座位固定,身后是电子计时牌,显示当日的时间、温度、湿度。提讯室内还设有一名书记员和一名司法警察,负责现场提押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提讯开始前,现场书记员与院内承办人进行设备联通,检察视频、音频设备效果并进行调试。讯问过程中,院内承办人将询问情况录入电脑。待讯问完成后,承办人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到看守所提讯室,现场书记员负责接收笔录,并打印出来交给犯罪嫌疑人阅读,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修改笔录,最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在远程听取过程中,院内承办人与看守所内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密切配合,随时关注现场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东城检察院一检察官向记者谈到:“书记员在提讯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嫌疑人精神状态或者身体状况不佳,会随时把这个情况回来以后反馈给承办人。然后承办人可以跟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另外,如果嫌疑人有什么特殊的情况,我们的书记员和司法警察都可以马上解决问题。这样我们的承办人可以指挥书记员完成整个案件的听讯工作。”

“远程听取”的案件范围

检察官指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于进行“远程听取”。只有案件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或者拟建议适用快速程序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才可以进行“远程听取”。而未成年人犯罪且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盲聋哑人犯罪案件等都不适宜于进行“远程听取”。

提高办案效率 节省承办人时间

过去,案件的承办人需亲自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而有些看守所距离检察机关较远,这样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了路途上。实行“远程听取制度”以后,案件承办人在机关内就可以实现对远在郊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这项制度也对承办人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东城检察院副检察长蒋宇告诉记者:“过去承办人提讯,他只是问,书记员记录。记得怎么样也不知道。现在要求你自己问,自己记。同时这种网络上的视频是可以录像的,所有的提讯过程包括嫌疑人所说的话,包括你所说的话都有录象,这样也避免了由一些不规范办案的发生。”

东城区检察院试行“远程听取”制度两年来,已经实现了除部分自侦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和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外,绝大部分审查逮捕案件采用网络远程模式进行听取,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今年,北京市拟出资在全市各检察院推广“远程听取”制度。但蒋宇副检察长也指出:这项制度也并非适用于所有检察院,特别是一些郊区院,看守所和办公地点很近,就没有必要进行“远程听取”。另外,一些检察院案件量很大,一个工作人员同时承办好几个案子,亲自前往看守所提讯更方便一些。总之,要根据各检察院的实际情况,以更有利于办案的开展为原则,来决定是否采用这种“远程听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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