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范裕榔等人到东莞市长安镇接手管理珠海奇盛贸易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简称奇盛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为掩人耳目,奇盛公司对外以电话推销茶叶为名,先后纠集了40余名台籍人员和40余名大陆女子,由公司统一安排住宿和伙食,并将人员分成三组。其中,范裕榔为奇盛公司负责人,管理公司日常运作;被告人陈俊达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日常开支和A组的薪金发放;被告人简铭助负责公司资料的收集、整理、派发以及查看外围监控录像。被告人陈裕仁等在诈骗中扮演检察官角色;被告人谢汶融等扮演警察队长角色;被告人王锡元等扮演警员角色;被告人吕文英等扮演医院护士角色。
法院查明,被告人通过假扮角色打电话诈骗的方式,骗取台湾籍被害人的财物。截至案发,范裕榔等43人骗取款项共计新台币2518万元、美元24.5万元、欧元7.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68万多元。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裕榔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范裕榔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诈骗行为,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宣判后,个别被告人表示要上诉,大部分被告人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或者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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