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规:索赔2万以上医患不得“私了”
日期:2011-02-23
作者:王凤伟
阅读:2,252次
记者昨天(2月22日)从石市卫生局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2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原则通过。这意味着今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将“有法可依”。
患者生命垂危 无家属意见也可抢救
《办法》指出,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办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办法》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发生医疗纠纷 医院要按程序处置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对于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索赔2万元以上 医患不得“私了”
《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告知患者及近亲属可到当地医调委调解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指出,市、县两级应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理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