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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出租屋若发生杀人绑架案 房主可能被追究责任

    日期:2011-02-25     作者:赵晶    阅读:1,560次
出租屋内发生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或是重大消防事故,业主、房主可能将成为责任追究对象。2月24日,记者从长沙市获悉,《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将于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按照该规定,出租屋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枪、涉毒的刑事案件;影响恶劣的“黄赌毒”行政案件;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安全事故应当追究责任的。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责任人,包括业主、房主、出租人、托管人等。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按照该规定,出租屋责任人要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否则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责任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出租屋责任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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