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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

    日期:2011-03-29     作者:周润健    阅读:1,916次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天津明确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天津市首部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4月1日将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与备案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当在办学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予以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民办学校一旦在招生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被处罚。该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年来,天津民办教育稳步发展,目前全市在教育部门注册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81万人,其中学历教育在校生5.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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