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近年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在国土资源等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大事化小的问题。
记者28日从自治区检察院了解到,针对这一问题,宁夏三级检察院将通过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进行监督,提出具体的纠正意见。其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行贿、受贿、贪污、渎职、侵权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向检察院移送;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私分涉案财物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单位、个人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案件涉嫌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却没有移送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殷学儒说,检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后,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不答复、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将向地方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通报,由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宁夏:救灾抢险不力检察院将追责
新华网宁夏频道3月27日专电(记者张钦)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介绍,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救灾抢险不力、贻误抢救时机等行为,已经列入他们查处职务犯罪的范畴。同时,检察机关还把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事故列入查处范围。
为加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自治区政府与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出台的《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提出,行政机关在调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应当邀请检察院参加。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移交。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殷学儒说,根据这个规定,需要移交的犯罪线索,不仅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还包括: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救援、致使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在事故前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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