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将实施地方性法规为流浪犬“安家”
日期:2011-04-06
作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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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里养狗人群越来越多,而因狗产生的纠纷甚至官司也不断出现,其中流浪犬是一个最易“制造事端”的犬群。已制定并通过将于5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犬类留置所,为流浪犬“安家”。
辽宁省沈阳市目前居民养犬约30万只,为东北家庭养犬最多的城市。狗在带给人们欢乐、排解寂寞的同时,“狗官司”也不断涌现。记者采访发现,最常见的“狗官司”包括两类。一类是流浪犬或擅离主人身边的狗突然蹿上大街,而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如何赔偿成了难题;另一类就是狗伤人事件。
面对因狗产生的各类麻烦事,沈阳市已制定并通过了《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沈阳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犬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其他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一般允许每户养犬一只,从事犬类养殖的除外。除市内五区外,其他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最大亮点是,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由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置所,解决收容和罚没犬的存放问题,负责对流浪犬、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予以收留并处置。“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置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在这个条例中对养犬人应尽义务作出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或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送到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置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对于无证养犬的,公安机关要没收其犬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起15日内,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授权的动物诊治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