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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判决转让QQ号案 被告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拘役

    日期:2011-04-08     作者:单纯刚、南南    阅读:1,571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7日对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盗窃QQ号码的吕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26岁的吕某是郑州某公司职员。2010年7月份,吕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自己5位数号段的QQ号的消息。姜峰在网上看到了此信息,他知道,目前5位数的QQ号已经没有相应的号段,就与吕某联系欲购买此QQ号码。最终双方以4500元成交。之后吕某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峰。

    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索回。吕某为防止被害人继续使用此Q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设置。

    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让吕某帮忙进行申诉。吕某一开始答应帮忙,后来就一直推脱不予申诉。于是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吕某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明知Q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站申诉手段将该QQ号索回,使拥有该QQ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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