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昨日下发了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明确了上海“一房一价”细则,凡在本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细则实行明码标价,而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细则执行。
通知规定,新建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分4张信息表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房源价格信息、已登记房源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其中对楼盘促销、停车位销售都要明码标价,并要求公布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和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与现场交易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一致。
据悉,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首先将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关于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之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快本周内便有区(县)能开始行动,大部分区县可能下周开始检查,检查对象以一手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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