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修订《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1-04-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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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协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并于9月23日重新修订。
该《办法》中规定,律师个人不得做广告,律师事务所是唯一的广告主,且广告内容仅限于律所名称、地址、电话、网址等以及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市律协秘书长武晓骥指出,根据该《办法》,有9类广告内容是被严格禁止的:1.虚假内容;2.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3.客户名单、案例、业绩;4.曾获荣誉或自我赞美;5.贬低其他律所或律师;6.对办案结果的承诺;7.不收费或减低收费;8.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9.其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