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26年7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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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引目的
为规范律师办理企业反垄断案件中安全港制度适用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与实操水平,规避执业风险,助力企业合规适用安全港制度、防范反垄断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结合当前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针对律师办理企业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适用相关业务的痛点、难点,本指引明确了执业流程、核心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为律师提供可直接落地的实务指引,助力律师精准服务企业,协助企业合规适用安全港制度、规避反垄断风险,同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自身执业风险。本指引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及相关行业指南、典型案例,结合一线执业经验制定,突出实操性、实用性,兼顾借鉴性与前瞻性,为律师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明确指引。其中,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表现形式包括价格控制、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如某教育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加盟商不得私自打折优惠、定价须经总部审批,此类行为均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常见情形,也是律师办理相关业务需重点关注的对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的各类企业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相关法律服务,覆盖全业务场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港适用可行性初步评估、核心证据收集与梳理、安全港申请全程代理、反垄断行政调查应对中的安全港抗辩、垄断民事纠纷中的安全港抗辩、企业反垄断合规体系搭建及安全港相关风险排查、专项合规培训等业务。
本指引所称安全港制度,特指《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第十七条确立的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其核心内涵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协议,若符合法定市场份额、营业额等量化标准,且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执法机构可不予禁止,司法实践中可作为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抗辩依据。需特别明确的是,安全港并非绝对安全,其核心在于“量化达标+无竞争损害”,二者缺一不可,缺一则无法适用安全港制度,这也是律师办理相关业务需重点把握的核心原则。
需补充说明的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常见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商务政策、通知、邮件等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明确禁止交易相对人打折、优惠,约定违约责任;通过客服统一答复、制定规章、邮件传达、在线检测等方式管控定价;对违规交易相对人采取停业整顿、罚款、取消授权等处罚措施。例如某教育机构与加盟商均约定“乙方不得打折、优惠”,部分协议明确每违约一次支付20万/50万违约金,同时通过制定《课程定(调)价管理制度》、向加盟商发送定价邮件、审批定价调整等方式实现价格管控,并对7家违规加盟商作出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此类行为均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实施情形,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重点识别。
第三条 执业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律师办理相关业务,必须严格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及相关行业指南、司法解释,贴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级分局)的执法口径、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标准,全程确保执业行为合法合规。同时,需重点关注法律规范的最新修订动态及行业监管趋势,尤其是药品、汽车、原料药、知识产权、平台经济、公用事业、行业协会等特殊领域的专项规定,避免因规范更新不及时、执法口径把握偏差导致执业风险,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结合近年典型纵向垄断案例(如紫竹医药案、公牛集团案),执法机构对价格控制等纵向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律师需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精准把握执法口径。
2. 实操性原则:围绕安全港适用的全流程,聚焦律师执业中的实际操作环节,明确每一步的具体做法、材料要求、注意事项,摒弃空泛表述,确保律师对照指引即可开展业务,切实解决“知道规定但不会操作”的实务痛点。例如,针对企业定价管控类纵向协议,律师需明确如何核查协议条款、收集定价管控相关证据、核算核心指标,确保实操性。
3. 审慎性原则:律师需充分识别安全港适用中的各类潜在风险,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偏差、核心指标核算错误、证据瑕疵、例外情形遗漏、执法司法口径差异等,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并提供可落地的应对方案。同时,需明确告知企业:即使符合量化标准,若协议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仍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不得误导企业认为“达标即可豁免”。
4. 全面性原则:结合企业行业属性、经营模式(如多层经销、集团化运营)、协议具体内容,全面梳理安全港适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兼顾合规性与企业经营实际需求。律师不得仅以企业符合市场份额、营业额等量化标准为由,简单出具“可适用安全港”的法律意见,而需结合协议内容、市场竞争格局、行业特性,全面论证协议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市场竞争分析报告,增强法律意见的说服力,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例如,办理教育机构纵向垄断案件时,需结合其加盟模式、定价管控方式,全面分析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5. 前瞻性原则:结合当前反垄断监管趋势(如平台经济、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严监管),预判安全港制度适用的未来变化,提前为企业提供合规布局建议,助力企业建立长效合规机制,防范潜在的反垄断风险;同时为律师执业提供前瞻性指引,帮助律师适应执法司法新要求,提升执业精准度。近年来,反垄断执法呈现从严趋势,紫竹医药案、公牛集团案等典型案例均体现了监管力度,律师需具备前瞻性,提前为企业规避风险。
第二章 安全港制度核心条款与适用前提
第四条 核心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安全港相关业务,需精准掌握以下核心法律依据,明确各依据的实务适用场景,避免机械引用条款,重点关注条款的实操解读及执法司法适用口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为后续执业操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为安全港制度适用的核心依据,该法明确了安全港制度的基本原则,重点适用第十八条第三款(安全港核心条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界定)。实务中,律师需结合执法案例,准确区分纵向与横向垄断协议,避免因协议类型界定错误导致安全港适用偏差,这也是安全港适用的前提性要求。纵向垄断协议的核心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如总部与加盟商、生产商与经销商)的限制竞争协议,而横向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如多个加盟商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二者界定错误会直接影响安全港适用,如某教育机构总部与加盟商的定价管控协议属于纵向协议,而多个加盟商之间的价格串通则属于横向协议,不可混淆。
二、规章
1.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作为安全港制度适用的核心实操依据,重点适用第十七条(安全港量化标准)、第十八条(安全港申请流程)、第十九条(不适用情形)。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的量化标准是律师核算、评估安全港适用可行性的核心,需严格把握“每一年度均达标”的要求,不得遗漏时间维度的核查,确保量化指标核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这直接关系到安全港适用的可行性判断。结合纵向垄断协议的实施特点,如企业通过规章、协议、邮件等方式管控定价,律师需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若不符合,需提示企业面临的处罚风险。
三、规范性文件(行业专项指南)
各行业专项指南是安全港适用的关键补充,不同行业的适用标准、限制情形差异较大,直接影响安全港适用的判断结果,律师需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精准适用,具体如下表(标注实务重点,便于律师快速查阅参考、精准对接行业要求):
序号 |
文件名称 |
制定机关 |
实务适用重点 |
1 |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
区分合法许可与知识产权滥用,重点关注技术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双重界定,排除核心技术垄断情形 |
2 |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
价格类协议无安全港,非价格类协议细化地域市场界定,严禁强制地域限制,区分新能源与传统汽车市场 |
3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 |
无安全港适用,价格类协议推定违法,重点关注处方药、医保药品、罕见病药的特殊处理 |
4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
区分双边市场特性,严禁“二选一”,警惕算法变相价格控制 |
5 |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
市场监管总局 |
衔接安全港适用,重点规范证据留存、指标测算、合规审查流程,作为抗辩的辅助依据 |
第五条 近年典型纵向垄断案例解析
律师办理安全港相关业务,需结合近年典型纵向垄断案例,精准把握执法司法口径,识别纵向垄断协议的常见表现形式、处罚标准,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合规建议及抗辩策略。以下为近年典型纵向垄断案例汇总及实务解读,结合案例明确安全港适用的核心要点:
案件 |
行业 |
违法行为 |
处罚 |
备注(安全港适用分析) |
茅台(2013) |
食品 |
对未遵守最低限价、以低于约定价格销售产品的经销商,采取扣减保证金、缩减供货量、取消经销资格等惩戒措施 |
2.47亿元 |
属于价格控制类纵向垄断,茅台市场份额超出安全港标准,不适用安全港 |
公牛集团(2021) |
电器 |
2014年至2020年间,制定含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文件,通过价格政策、经销合同等管控价格 |
2.9481亿元 |
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市场份额不满足安全港标准,不适用安全港 |
某教育机构加盟管控案 |
教育 |
与加盟商约定不得打折、优惠,通过客服统一答复、制定规章、邮件传达定价、审批调价、处罚违规加盟商等方式管控价格 |
停业整顿、罚款、通报批评等 |
属于价格控制类纵向垄断,若其市场份额、营业额符合安全港标准,可申请安全港豁免 |
案例实务解读:上述案例均体现了纵向垄断协议的核心类型——价格控制。从安全港适用角度来看,此类案件的核心判断要点的是“市场份额+营业额”是否达标,以及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若企业市场份额、营业额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且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适用安全港豁免;若超出标准或存在明显竞争损害,则会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并受到处罚。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结合上述案例,精准识别企业纵向协议的违法风险,评估安全港适用可行性。
第六条 纵向垄断协议行政执法与司法分歧
律师办理安全港相关业务,需重点关注纵向垄断协议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分歧,精准把握执法与司法的不同理念,避免因口径差异导致执业风险。结合典型案例,明确执法与司法的核心分歧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具体如下:
(一)行政与司法执法理念分歧——典型案例解析
1. 裕泰诉海南省物价局案:一审法院(海口中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再审驳回。该案核心分歧在于执法理念的差异,一审法院倾向于适用“合理分析原则”,而行政机关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最终最高院认可司法合理性原则,但同时认可执法初期“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合理性。
2. 强生案、格力空调案:司法实践中适用“合理分析原则”,即需综合判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在反垄断法修订前,行政执法中多适用“违法性原则”,即只要存在纵向垄断协议,即推定违法,无需证明竞争损害。
(二)最高人民法院核心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0次法官会议纪要(简称“一巡纪要”)明确了对纵向价格协议(固定转售价、限定最低转售价)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执法与司法立场。纪要指出,这两种协议一般情况下本身就属于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的标准;执法机构在证实协议存在后,无需首先证明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即可推定为违法;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即经营者必须主动举证证明其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的豁免情形(如为改进技术、提高效率等,且不会严重限制竞争,能使消费者分享利益)或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才能获得豁免。
这一立场体现了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的阶段,执法机构对潜在竞争损害的高度警惕和预防性监管思路,也为律师办理安全港相关业务提供了司法指引——律师需协助企业充分举证,证明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且无竞争损害,才能实现豁免。
(三)认定不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案例参考
律师在办理安全港抗辩业务时,可参考以下司法案例,明确法院认定不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核心要点,为抗辩提供支撑:
1. 晟世公司、合时公司与国昌电器商店纵向垄断纠纷案:
案情:晟世公司、合时公司分别是格力电器在东莞市的总经销商和供货商,与国昌电器商店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终端销售过程中最低零售价”,后合时公司因国昌电器商店以低于最低零售价格销售某型号家用空调,对其进行罚款等。国昌电器商店主张协议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法院认定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核心理由的是:① 国昌电器商店同时销售其他品牌空调,晟世公司未限制其独家经营,消费者利益未明显受损;② 家用空调属于耐用商品,对售后服务要求高,低价竞争虽能让消费者获得短期利益,但长期会影响经营者提供售后服务的积极性,损害消费者长期利益;③ 经营者坚持品牌、品质、价格定位属于自主经营权限,未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程度,不应一概否定。
实务解读:该案体现了“合理分析原则”的适用,法院不仅关注协议是否存在价格限制,更关注协议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的实际影响,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从“未限制独家经营、未损害消费者长期利益、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等角度开展抗辩。
2. 刘某与杭州千岛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2024年杭州中院典型案例):
案情:某健康科技公司与四川某商贸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商贸公司在四川部分区域经销其产品,不得经销第三方产品、不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经销,且需严格执行价格体系,不得私自调价;刘某作为商贸公司履行协议的责任人,后以健康科技公司固定转售价格构成纵向垄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并赔偿损失。
判决: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核心理由的是:① 相关市场为全国保健品市场,该健康科技公司在全国保健品市场份额占比不高,市场影响力有限,无较强市场控制能力;② 全国保健品市场竞争充分,其产品与竞品相比无价格、销量优势,涉案固定转售价格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实务解读:该案明确了“价格类纵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损害需以经营者具有较强市场控制能力为前提”,律师在办理安全港抗辩业务时,可重点举证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低、市场竞争充分,佐证协议无竞争损害。
(四)安全港规则核心解读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确立的安全港规则,是律师办理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相关业务的核心依据,需精准掌握其量化标准、适用程序、不适用情形,结合实务案例解读如下:
1. 安全港标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在协议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商品在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均低于1亿元。
经营者主张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协议适用该条第三款的,应当证明该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
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合并计算。
市场监管总局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2. 安全港申请流程
经营者主张被调查的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实施协议有关情况;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各自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关系、在相关市场的经营状况;
(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协议期间每一年度各自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并提供计算依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被调查的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3. 安全港不适用情形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认为协议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但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前款作出不予立案或者终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或者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
4. 2025修正版与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差异
(1)价格类协议标准:修正版明确“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5%”,更注重双方主体的市场份额核查;
(2)营业额标准:修正版统一价格类协议的营业额标准为“协议所涉商品每一年度营业额低于1亿元”,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年度营业额均不超过1亿元”的表述,更聚焦协议所涉商品本身的营业额;
(3)非价格类协议标准:修正版明确非价格类协议(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市场份额标准为“各自低于15%”,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营业额的相关要求,简化了非价格类协议的安全港适用条件。
5. 安全港适用实务举例
(1)价格类协议示例:生产商与经销商A、B、C达成手提电脑固定转售价格协议,2025年度协议期间,生产商在手提办公电脑市场的份额每年均低于5%,协议所涉手提电脑营业额每年均低于1亿元;经销商A、B、C各自在手提电脑市场的份额每年低于5%,经销该手提电脑的营业额每年低于1亿元,该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可申请豁免。
(2)非价格类协议示例:生产商与经销商A、B约定禁止跨区域窜货(非价格限制),2025年度,生产商在相关商品市场的份额每年均低于15%,经销商A、B各自在相关商品市场的份额每年低于15%,该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可申请豁免。
6. 不适用安全港的特殊情形
(1)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即使符合量化标准,也不适用安全港;
(2)经营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信息,导致执法机构作出不予立案或终止调查决定,后发现信息虚假的,执法机构将依法开展调查;
(3)市场监管总局对特定行业、领域或特定类型协议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如药品领域无安全港适用);
(4)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若存在明显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不适用安全港。
(五)相关市场与核心指标的界定与核算
相关市场界定与核心指标(市场份额、营业额)核算,是安全港适用的核心前提,结合实务案例及规则要求,细化界定与核算方法如下:
1.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核心指标核算结果,律师需结合商品特性、行业特点、消费习惯等综合界定:
(1)相关商品市场:核心是“商品替代可能性”,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价格、质量等因素判断。例如,降压药的相关商品市场应包含所有降压药,而非仅长效缓释类降压药;头孢类抗生素的相关商品市场为头孢类抗生素制剂市场,而非全部抗生素市场;乘用车相关商品市场可按功能类型(SUV、轿车)、档次(低端、高端)、动力类型(电动、燃油)细分。
(2)相关地域市场:核心是“商品流通范围”,结合运输成本、销售范围、地域监管政策等判断。例如,药品、医药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通常为中国境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地域市场可按实际销售区域(如佛山市南海区)界定;普通日用品的相关地域市场通常为全国性市场。
(3)常见误区:① 将涉案商品等同于相关市场(如将微信等同于社交应用市场,忽略微信同时涉及支付功能,相关市场应为“社交应用+支付”);② 认为相关市场范围固定不变(同一商品在不同案件中,因技术发展、消费习惯变化,相关市场可能不同);③ 仅考虑商品物理属性,忽略消费者认知、价格敏感度、供应链转换成本等因素。
2. 核心指标核算
(1)市场份额核算:① 核算方法:优先采用“销售额占比法”,即企业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额÷相关市场总销售额×100%;销售额难以获取的,可采用“销售量占比法”;② 核算期间:按自然年度单独核算,确保协议存续期间每一年度均达标;③ 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市场份额需合并计算;④ 特殊行业:知识产权领域需分别核算技术市场、商品市场的市场份额;平台经济领域需合并计算平台内关联经营者的市场份额。
(2)营业额核算:① 核算范围:仅核算协议所涉商品/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无关业务销售额;② 核算期间:按自然年度单独核算,不得合并核算;③ 关联企业: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营业额合并计算;④ 特殊行业:平台经济领域核算协议所涉商品实际交易额,排除平台服务费、广告费等无关收入。
3. 特殊行业安全港标准补充
除通用标准外,部分行业有特殊安全港标准,律师需结合行业指南精准适用,具体如下:
行业/领域 |
安全港标准 |
核心备注 |
汽车业 |
特定纵向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相关市场份额不超过30% |
价格类协议无安全港适用 |
知识产权领域 |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或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任一相关市场均不超过30%;缺乏市场份额数据的,需至少存在四个替代性技术 |
排除核心技术垄断情形 |
药品领域 |
无安全港适用 |
价格类协议推定违法 |
(六)安全港与豁免的关系
安全港制度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不构成垄断情形之一,与豁免相比,二者存在区别:安全港以“量化达标+无竞争损害”为核心,只要符合法定量化标准且无竞争损害,即可适用;而一般例外豁免(如改进技术、提高效率),需经营者举证证明协议符合豁免的具体情形,无需满足量化标准。律师在办理业务时,需区分二者的适用场景,优先适用安全港制度(量化标准明确,举证难度较低),若不符合安全港标准,再考虑一般例外豁免。
(七)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安全港适用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如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窜货限制等),是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场景,结合执法实践,重点解读如下:
1. 常见表现形式:禁止跨区域销售、禁止挂网销售、禁止经销第三方产品、限制客户类型、限定交易等,如某教育机构禁止加盟商跨省销售,某生产商禁止经销商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
2. 执法实践:纵向非价格限制通常被视为维持转售价格的加强手段,执法案例中很少单独对非价格限制行为处罚,多与价格垄断合并处罚。例如,公牛集团案中,其限制经销商窜货的行为,作为固定转售价格的辅助手段,与价格垄断行为一并被处罚;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中,多家汽车供应商因实施不合理纵向非价格限制,被要求自查整改,但未正式立案处罚。
3. 安全港适用要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适用“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各自在相关市场每一年度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5%”的标准,无需满足营业额要求;若协议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如分割市场、阻碍新经营者进入),即使符合市场份额标准,也不适用安全港。
第三章 律师办理安全港相关业务全流程实操指引
律师办理企业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相关业务,需遵循“初步评估—证据收集—指标核算—申请/抗辩—合规防控”的全流程,每一步均需规范操作、精准把控,确保服务质量,规避执业风险。本章重点明确各环节的实操步骤、材料要求、注意事项,为律师提供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指引,同时结合前文所述的纵向垄断案例、执法司法分歧、安全港规则,补充实操细节。
第七条 安全港适用可行性初步评估
初步评估是安全港相关业务的前置核心环节,目的是快速判断企业纵向协议是否具备安全港适用条件,明确后续工作重点,避免盲目开展证据收集、申请等工作,浪费企业资源及律师执业时间。具体实操步骤如下:
(一)评估核心内容
1. 协议类型核查:重点核查协议是否为纵向垄断协议,区分纵向与横向协议、普通民事协议,明确协议是否存在纵向限制条款(如价格限制、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若为横向协议、混合协议或普通民事协议,直接判定不适用安全港,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终止初步评估。结合前文案例,如某教育机构与加盟商的定价管控协议、茅台与经销商的最低限价协议,均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而多个加盟商之间的价格串通协议,属于横向协议,不适用安全港。
2. 主体资格核查:核查协议双方是否均为具备独立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排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非经营者主体;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明确关联企业范围,为后续市场份额、营业额合并核算奠定基础。例如,某教育机构总部与全资子公司加盟商签订的协议,双方属于关联企业,市场份额、营业额需合并计算。
3. 行业适配性核查: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对照该行业专项指南,明确该行业安全港适用的特殊规定、限制情形(如药品领域无安全港适用、汽车业价格类协议无安全港适用);若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安全港适用禁止性规定,直接判定不适用安全港,向企业说明理由并提供合规建议。例如,药品企业签订的价格类纵向协议,无论是否达标,均不适用安全港,律师需提示企业避免签订此类协议。
4. 量化指标初步测算:结合企业近3年(协议存续期间)的财务数据、销售数据,初步测算企业及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营业额,对照该行业安全港量化标准,判断是否初步达标;重点关注“每一年度均达标”的要求,若某一年度指标明显不达标,需进一步核查原因,评估是否存在整改空间。例如,某教育机构2023年营业额为1.2亿元,超出价格类协议1亿元的标准,需核查是否存在业务拆分、数据统计偏差等问题,评估整改可行性。
5. 竞争效果初步判断: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竞争格局、协议履行情况,初步判断协议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如是否推高价格、限制市场供应、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若存在明显排除竞争的情形(如“二选一”、强制地域限制),即使量化指标初步达标,也需提示企业安全港适用风险。例如,某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即使其市场份额、营业额符合安全港标准,因存在明显竞争损害,也不适用安全港。
(二)评估流程与成果输出
1. 评估流程:① 对接企业,收集协议文本、企业财务报表、销售台账、行业相关资料等基础材料;② 逐一对上述核心评估内容进行核查、测算、判断;③ 梳理评估过程中的风险点、疑问点,与企业沟通确认;④ 形成初步评估结论,明确是否具备安全港适用可行性、后续工作重点及风险提示。
2. 成果输出:出具《安全港适用可行性初步评估报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明确评估结论(可适用、暂不适用、不适用)、评估依据、核心风险点、后续工作建议(如补充证据、调整协议条款、放弃申请等);评估报告需留存归档,作为后续业务开展的依据,同时向企业详细解读评估结论及风险提示,由企业签字确认。例如,针对某教育机构的定价管控协议,评估报告需明确其市场份额、营业额是否达标,是否存在竞争损害,若达标且无竞争损害,建议申请安全港豁免;若不达标,建议整改协议条款。
(三)评估注意事项
1. 初步评估仅为“预判性”评估,不得作为最终法律意见,需明确告知企业:初步评估达标不代表最终可适用安全港,后续需结合完整证据、精准核算进一步论证;
2. 量化指标初步测算可采用简化方法,但需明确测算依据、测算口径,避免测算偏差导致企业误判;若测算数据存在缺失,需及时要求企业补充,无法补充的,需在评估报告中注明,提示企业相关风险;
3. 重点关注行业特殊规定,避免因忽略行业限制情形(如原料药领域从严适用)导致评估错误;必要时咨询行业专家,提升评估精准度。
第八条 核心证据收集与梳理
证据是安全港申请、抗辩的核心支撑,律师需指导企业全面、合法收集相关证据,规范梳理、排查证据瑕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后续指标核算、申请、抗辩奠定基础。结合纵向垄断协议的实施特点(如规章管控、邮件传达、处罚违规主体等),具体实操指引如下:
(一)证据收集范围
结合安全港适用的核心要求,证据需覆盖“主体、协议、量化指标、无竞争损害”四大类,具体收集范围如下:
1. 主体相关证据(证明协议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关联关系明确):
① 企业及交易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行业特许经营资质(如药品经营许可证、汽车销售资质等),证明双方具备独立经营资格;
② 企业关联关系证明(如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关联企业名单、控制关系说明等),明确关联企业范围,为合并核算市场份额、营业额提供依据;
③ 企业及交易相对人的经营状况说明(如近3年经营报告、主营业务介绍),辅助证明市场地位、经营规模。
2. 协议相关证据(证明协议属于纵向协议、条款内容合规、已实际履行):
① 纵向协议文本(包括主协议、补充协议、附件等),明确协议双方、协议类型、履行期限、纵向限制条款内容(如价格限制、地域限制、禁止打折等),证明协议属于安全港适用的纵向协议类型;例如,某教育机构与加盟商签订的协议中“乙方不得打折、优惠”的条款,需作为核心证据收集;
② 协议履行凭证(如销售合同、发货单、收款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明确履行期限、履行情况;
③ 协议条款协商沟通记录(如会议纪要、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协议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无强制、胁迫情形,辅助证明主观无垄断意图;同时,收集企业向加盟商发送定价邮件、规章文件的记录,如某教育机构向加盟商发送的《课程定(调)价管理制度》《定价确认书》等,作为协议履行的佐证。
3. 量化指标相关证据(证明协议存续期间每一年度均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
① 财务相关证据:企业及交易相对人近3年(协议存续期间)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证明营业额达标;
② 销售相关证据:销售台账、销售发票、客户名单、区域销售数据等,证明企业及交易相对人的销售范围、销售额,为市场份额核算提供依据;例如,某教育机构各加盟商的月度销售报表、课程销售发票、学员报名台账,需明确区分协议所涉课程与其他无关业务的销售数据,避免混淆核算范围;同时收集行业整体销售数据(如教育行业同类课程市场总销售额),作为市场份额核算的对比依据。
③ 市场份额核算辅助证据:相关市场总规模证明材料(如行业研究报告、统计部门数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市场分析报告等),明确相关市场的销售额、销售量,确保市场份额核算的准确性;若相关市场总规模数据难以获取,需收集至少3家同行业竞争对手的销售数据,通过合理测算推定市场总规模,并在证据材料中注明测算依据及口径。
4. 无竞争损害相关证据(核心佐证,证明协议未排除、限制竞争):
① 市场竞争格局证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竞争分析报告、同行业竞争对手名单及经营状况(如竞争对手的销售额、市场份额、产品价格、销售渠道等),证明相关市场竞争充分,协议未排除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例如,某教育机构需收集同区域其他同类教育机构的课程定价、加盟模式、市场覆盖范围等证据,佐证市场竞争充分。
② 消费者利益相关证据:产品/服务价格走势(如协议履行期间,产品/服务价格未明显上涨,与同行业同类产品/服务价格持平或偏低)、消费者评价、投诉记录等,证明协议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某教育机构可收集学员评价、课程定价对比表,证明其课程价格合理,未因定价管控推高价格、损害学员利益。
③ 市场进入壁垒证据:相关市场的准入条件、新经营者进入案例(如近3年有新的经营者进入该市场)、行业准入政策等,证明协议未提高市场进入壁垒,不阻碍新经营者参与竞争;例如,若某教育行业近3年有多家新机构成立并开展加盟业务,可作为市场进入无壁垒的佐证。
④ 协议积极效果证据:协议对提升产品/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如通过协议统一产品标准、提升售后服务质量、规范销售渠道等),辅助证明协议无竞争损害;例如,某教育机构可提供加盟商培训记录、服务质量考核报告,证明通过协议管控提升了整体服务水平,未限制市场竞争。
5. 其他补充证据:根据企业行业特性、协议具体内容,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价格管控流程说明、未收到反垄断投诉或调查的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
(二)证据收集要求
1. 真实性要求:所有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篡改、虚构;律师需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核对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一致性、销售发票与销售台账的对应关系,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若发现证据存在虚假、瑕疵,需及时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或出具书面说明,避免因证据虚假导致安全港申请、抗辩失败。
2. 合法性要求:证据收集过程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如偷拍、窃听、胁迫、非法获取第三方数据等)收集证据;例如,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时,需确保来源合法,保留原始载体,必要时进行公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 关联性要求:所有证据需与安全港适用相关,聚焦“协议类型、量化达标、无竞争损害”三大核心,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例如,企业无关业务的财务数据、与协议履行无关的聊天记录,无需收集,避免证据冗余,影响证据梳理效率。
4. 完整性要求:证据链需完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闭环;例如,证明营业额达标,需同时提供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销售发票、审计报告,确保数据一致、相互佐证;证明协议无竞争损害,需结合市场竞争格局、消费者利益、市场进入壁垒等多方面证据,全面支撑抗辩主张。
5. 时效性要求:证据需覆盖协议存续的全部期间,确保每一年度的量化指标、履行情况均有对应证据支撑;例如,协议履行3年,需收集3年的财务数据、销售数据、竞争格局证据,不得遗漏某一年度的相关材料;同时,及时收集最新的行业数据、执法口径,确保证据的时效性。
(三)证据梳理与瑕疵排查
1. 证据梳理:律师需对收集的全部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按“主体证据、协议证据、量化指标证据、无竞争损害证据、补充证据”五大类划分,每一类证据按时间顺序、逻辑关系排列,制作证据目录,明确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对应安全港适用要点,便于后续指标核算、申请提交、抗辩使用;例如,将某教育机构的协议文本、定价邮件、处罚记录等协议相关证据集中整理,标注对应证明的协议类型、履行情况。
2. 瑕疵排查:重点排查证据中的常见瑕疵,及时整改,避免影响证据效力,具体排查要点如下:
① 数据瑕疵:核查财务数据、销售数据、市场份额数据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口径不一致、缺失等问题;例如,营业额核算是否仅包含协议所涉商品,市场份额测算是否采用正确的相关市场范围,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补充核算、出具说明。
② 形式瑕疵:核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电子证据是否有原始载体、是否经过公证,书面证据是否有签字盖章、日期是否完整,审计报告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例如,微信聊天记录未保留原始手机载体,需及时进行公证,弥补形式瑕疵。
③ 关联性瑕疵:排查证据是否与安全港适用相关,是否存在无关证据、重复证据,及时剔除冗余材料;例如,企业无关业务的审计报告、与协议无关的行业数据,需予以剔除,聚焦核心证据。
④ 合法性瑕疵:排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获取、伪造、篡改等情形;若发现非法证据,需及时替换,补充合法有效的证据,避免因证据合法性问题导致其不被执法机构、法院采信。
3. 证据留存:梳理后的证据需形成书面卷宗,留存原件及复印件,电子证据需备份存档,注明备份时间、备份人;同时,告知企业妥善保管证据原件,避免丢失、损毁,确保后续申请、调查、诉讼过程中能够随时提供完整证据。
(四)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需同步进行,避免拖延导致证据丢失、损毁;例如,协议履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履行凭证、沟通记录,避免后续无法补充。
2. 针对特殊行业(如药品、平台经济、知识产权),需结合行业特性补充专项证据;例如,平台经济领域需收集平台交易数据、商家入驻情况、算法说明等证据,知识产权领域需收集技术替代方案、专利许可情况等证据。
3. 若证据存在无法弥补的瑕疵,需在法律意见、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同时提供替代证据或合理说明,避免隐瞒证据瑕疵导致执业风险;例如,相关市场总规模数据无法获取,需在市场份额核算说明中注明测算依据,同时提供同行业竞争对手数据作为辅助佐证。
4. 律师需全程指导企业收集证据,明确收集范围、要求,避免企业因不熟悉证据规范导致收集的证据无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研究机构)协助收集、核算相关证据,提升证据的专业性、准确性。
第九条 核心指标精准核算
核心指标(市场份额、营业额)的精准核算,是安全港适用的核心支撑,直接决定安全港申请、抗辩的成败。律师需结合相关市场界定标准、行业特性,规范核算流程,明确核算口径,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准确、合规,同时形成完整的核算说明,作为安全港申请、抗辩的核心材料。具体实操指引如下:
(一)核算前提:明确相关市场范围
结合第二章第六节“相关市场与核心指标的界定与核算”内容,先精准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明确核算的范围和口径,避免因相关市场界定偏差导致核算结果错误;核算前,需形成《相关市场界定说明》,明确界定依据、方法、结果,作为指标核算的前置依据,确保核算口径统一。例如,某教育机构的相关商品市场为“K12学科类培训课程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某省范围内”,核算时仅统计该范围内K12学科类培训课程的销售额、市场份额。
(二)营业额核算
1. 核算范围:严格按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要求,仅核算协议所涉商品/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无关业务销售额、政府补贴、罚款收入、投资收益等非主营业务收入;例如,某教育机构与加盟商的协议仅涉及K12数学培训课程,核算营业额时,仅统计课程的销售额,排除周边产品(如文具出售业务)的销售额。
2. 核算期间:按自然年度单独核算,协议存续期间每一年度均需单独核算,不得将多个年度的营业额合并核算;若协议存续期间不足一个自然年度,按实际存续期间核算,但需在核算说明中注明,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协议签订时间、履行终止时间)。例如,协议自2025年3月至2025年12月履行,需单独核算2025年度的营业额,不得与2026年度数据合并。
3. 核算方法: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为核心依据,结合销售台账、销售发票、对账记录等佐证材料,精准核算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协议所涉商品营业额=协议所涉商品不含税单价×销售量(或销售额合计);若存在折扣、返利等情况,需扣除折扣、返利金额后核算营业额,确保数据真实。例如,某教育机构课程定价1000元/人,给予加盟商10%的返利,实际不含税单价为900元/人,核算时按900元/人乘以销售量计算营业额。
4. 特殊情形处理:
① 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同一相关市场内的多个交易相对人,其协议所涉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确保核算符合“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营业额合并计算”的要求;例如,生产商与3家经销商在同一相关市场签订纵向协议,需将3家经销商的协议所涉商品营业额合并计算,与生产商的营业额分别对照安全港标准。
② 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协议所涉商品营业额需合并计算,不得单独核算;例如,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作为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需将二者的协议所涉商品营业额合并计算,核算是否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
③ 特殊行业:平台经济领域,核算协议所涉商品实际交易额,排除平台服务费、广告费、佣金等无关收入;药品、原料药领域,按行业专项规定核算营业额,若行业无特殊规定,按通用标准核算,但需注明行业特性及核算口径。
(三)市场份额核算
1. 核算方法:优先采用“销售额占比法”,即企业(或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营业额÷相关市场总营业额×100%;若相关市场总营业额难以获取,可采用“销售量占比法”(企业销售量÷相关市场总销售量×100%),但需在核算说明中注明采用该方法的原因、测算依据,确保核算的合理性。例如,某教育机构在相关市场的营业额为500万元,相关市场总营业额为1.2亿元,其市场份额=500÷12000×100%≈4.17%,符合价格类协议市场份额低于5%的标准。
2. 核算期间:与营业额核算一致,按自然年度单独核算,协议存续期间每一年度均需单独核算市场份额,确保每一年度均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若某一年度市场份额不达标,需在核算说明中注明原因,评估是否存在整改空间或例外情形。
3. 相关市场总规模测算:若相关市场总营业额、总销售量无法直接获取,可通过以下方式合理测算,同时提供测算依据:
① 行业研究报告:引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获取相关市场总规模数据;
② 竞争对手数据:收集至少3家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营业额、销售量,结合企业自身数据,合理推定相关市场总规模;
③ 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获取相关市场统计数据,确保测算结果的准确性。
4. 特殊情形处理:
① 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需合并计算,例如,企业与其关联公司均在相关市场开展业务,需将二者的市场份额合并,核算是否符合安全港标准;
② 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同一相关市场内的多个交易相对人,其市场份额需合并计算,再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分别对照安全港标准;
③ 特殊行业:知识产权领域,需分别核算技术市场、商品市场的市场份额,均需符合安全港标准;平台经济领域,合并计算平台内关联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汽车业领域,按行业专项标准核算市场份额。
(四)核算成果输出与核查
1. 成果输出:形成《核心指标核算报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明确核算依据、核算口径、核算方法、每一年度的营业额、市场份额数据、核算结果,同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销售数据、相关市场总规模证明等);核算报告需清晰明确,便于执法机构、法院核查,同时向企业详细解读核算结果,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2. 核算核查:律师需对核算结果进行双重核查,避免核算错误:
① 内部核查:由两名及以上律师共同核算、交叉核对,确保数据计算准确、口径统一、依据充分;
② 外部核查: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额、市场份额核算结果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增强核算结果的专业性、可信度;若核算结果与企业初步测算存在偏差,需查明原因,及时调整,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准确。
(五)注意事项
1. 核算口径需保持一致,同一指标、同一期间的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需在核算说明中注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差异,确保核算的连贯性、可比性。
2. 严格区分“协议所涉商品”与“无关商品”,不得将无关商品的营业额、市场份额纳入核算范围,避免核算结果虚高或虚低,影响安全港适用判断。
3. 核算过程需留存完整的工作底稿,包括核算依据、计算过程、核查记录等,便于后续执业风险排查、监管核查;工作底稿需归档留存,作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依据。
4. 若核算结果不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需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整改建议(如调整协议范围、拆分业务、优化销售策略等),评估整改后达标可能性;若无法整改,需建议企业放弃安全港申请,转而考虑一般例外豁免或其他合规方案。
第十条 安全港申请与抗辩实操
律师在完成初步评估、证据收集、指标核算后,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展安全港申请或抗辩业务,包括安全港申请全程代理、反垄断行政调查应对中的安全港抗辩、垄断民事纠纷中的安全港抗辩,需规范操作流程,精准把握执法司法口径,确保申请、抗辩工作合法、有效,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体实操指引如下:
(一)安全港申请全程代理
1. 申请前提:企业纵向协议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且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证据链完整、核算结果准确,经初步评估、证据收集、指标核算后,确认具备安全港适用条件,律师可代理企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级分局)提出安全港申请。
2. 申请材料准备:结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第十八条要求,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具体包括:
① 安全港申请函:明确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交易相对人基本信息、协议基本情况(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协议类型、限制条款等)、申请理由(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无竞争损害)、申请请求(不予立案或终止调查);
② 主体证明材料:企业及交易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行业特许经营资质、关联关系证明等;
③ 协议相关材料:协议文本、补充协议、附件、履行凭证、协商沟通记录等;
④ 核心指标核算材料:《核心指标核算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销售数据、相关市场总规模证明等;
⑤ 无竞争损害相关证据:市场竞争格局分析报告、消费者利益相关证据、市场进入壁垒证据、协议积极效果证据等;
⑥ 其他补充材料: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未收到反垄断投诉或调查的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增强申请材料的说服力。
3. 申请提交:律师需确认申请管辖机关(根据企业住所地、协议履行地、相关市场范围,确定对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整理成册,一式多份(根据管辖机关要求确定份数),提交至管辖机关;提交后,及时跟进申请进度,记录沟通情况,确保申请材料被顺利接收、核查。
4. 申请跟进与补充:
① 跟进核查进度:定期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了解申请材料核查情况,及时回复执法机构的疑问,配合核查工作;
② 材料补充完善:若执法机构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符合核查要求;若执法机构对核算结果、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需提供补充说明、佐证材料,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鉴定意见;
③ 沟通协调: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执法机构充分沟通,结合执法口径,解释申请理由、证据依据,争取执法机构认可安全港适用。
5. 申请结果处理:
① 不予立案/终止调查:若执法机构核实后,认为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作出不予立案或终止调查决定,律师需协助企业留存相关决定书,作为企业合规经营的依据,同时指导企业持续规范协议履行,防范后续风险;
② 不予适用安全港:若执法机构认为协议不符合安全港标准(如量化指标不达标、存在竞争损害),作出不予适用安全港的决定,律师需及时向企业解读决定理由,分析存在的问题,提供后续应对方案(如提起复议、调整协议条款、申请一般例外豁免等)。
(二)反垄断行政调查应对中的安全港抗辩
1. 抗辩前提:企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认为其纵向协议构成垄断协议,律师可结合证据、核算结果,提出安全港抗辩,主张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不构成垄断协议,请求执法机构不予处罚、终止调查。
2. 抗辩准备:
① 全面梳理调查事项:明确执法机构调查的核心问题(如协议是否为纵向垄断协议、量化指标是否达标、是否存在竞争损害等),结合调查通知书要求,梳理相关证据、核算材料,针对性准备抗辩意见;
② 完善抗辩材料:在证据收集、指标核算的基础上,补充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材料,如执法机构调查所涉期间的销售数据、市场份额核算材料、无竞争损害的补充证据,形成完整的抗辩材料体系;
③ 制定抗辩策略:结合执法口径、典型案例,制定针对性的抗辩策略,重点突出“量化达标+无竞争损害”,明确抗辩要点、证据支撑,避免盲目抗辩。
3. 调查应对实操:
① 配合调查:指导企业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篡改证据,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律师全程参与调查过程,协助企业回应执法机构的询问,解释协议内容、核算结果、无竞争损害的依据;
② 提交抗辩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向执法机构提交书面抗辩意见,明确安全港抗辩主张,附上相关证据、核算报告,详细说明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的理由,反驳执法机构的调查意见;
③ 质证与辩论:若执法机构组织质证、辩论,律师需全程参与,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围绕安全港适用的核心要点开展辩论,强化抗辩主张;
④ 补充说明:若执法机构对抗辩意见有异议,需及时补充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必要时与执法机构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共识。
4. 调查结果应对:
① 终止调查:若执法机构采纳安全港抗辩意见,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律师需协助企业留存决定书,指导企业规范后续协议履行,建立合规管控机制,防范再次被调查;
② 作出处罚决定:若执法机构未采纳安全港抗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需向企业解读处罚理由、依据,分析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后续救济方案(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三)垄断民事纠纷中的安全港抗辩
1. 抗辩前提:企业因纵向协议被其他经营者、消费者起诉,主张协议构成垄断协议,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可提出安全港抗辩,主张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不构成垄断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诉讼准备:
① 案件梳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明确原告主张的垄断行为、损害后果,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安全港抗辩的核心要点;
② 证据准备:整理安全港抗辩相关的全部证据(主体证据、协议证据、量化指标证据、无竞争损害证据等),制作证据目录,确保证据链完整、能够支撑抗辩主张;同时,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准备质证意见,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③ 法律文书撰写:撰写民事答辩状,明确安全港抗辩主张,详细说明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的理由、证据依据,反驳原告关于协议构成垄断协议、存在损害后果的主张;必要时,撰写代理词,进一步强化抗辩意见,结合典型案例、法律依据,论证抗辩主张的合法性、合理性。
3. 诉讼应对实操:
① 庭审质证:在庭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反驳原告关于垄断行为、损害后果的主张;同时,提交安全港抗辩相关证据,说明证据的证明目的,确保法院采信相关证据;
② 庭审辩论:围绕安全港抗辩的核心要点,开展庭审辩论,重点论证“协议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结合法律依据、典型案例,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法院的询问,如实回应,补充说明抗辩理由、证据依据;
③ 补充证据:若庭审中发现证据不足,或法院要求补充相关材料,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证据,确保抗辩主张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4. 判决结果应对:
① 胜诉:若法院采纳安全港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需协助企业留存判决书,作为企业合规经营的依据,同时指导企业规范协议履行,防范后续类似诉讼;
② 败诉:若法院未采纳安全港抗辩意见,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律师需向企业解读判决理由,分析败诉原因(如证据瑕疵、核算错误、执法司法口径差异等),提供后续救济方案(如提起上诉),协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抗辩需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不得逾期提交申请材料、抗辩意见、证据,避免因逾期导致申请、抗辩无效;例如,执法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期限为15日,需在15日内完成材料补充,不得逾期。
2. 精准把握执法司法口径,结合典型案例、行业专项规定,针对性开展申请、抗辩工作,避免机械引用法律条款,确保申请、抗辩意见具有说服力;例如,药品领域无安全港适用,可考虑依据通用规则提出安全港申请、抗辩。
3. 全程留存申请、抗辩相关材料(申请函、抗辩意见、证据、沟通记录、决定书、判决书等),归档留存,作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依据,同时便于后续风险排查、复盘总结。
4. 及时向企业告知申请、抗辩进度、结果,解读相关法律后果,提供针对性的后续建议,确保企业了解相关情况,配合开展工作;若申请、抗辩失败,需及时调整方案,避免企业损失扩大。
第十一条 企业反垄断合规防控与长效机制搭建
律师办理安全港相关业务,不仅要完成申请、抗辩等核心工作,还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反垄断合规防控服务,搭建长效合规机制,帮助企业防范纵向垄断风险,实现合规经营,从源头规避安全港适用风险及反垄断处罚风险。具体实操指引如下:
(一)合规风险排查
1. 排查范围:全面排查企业纵向协议及经营行为,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① 协议风险:排查企业与交易相对人签订的纵向协议(主协议、补充协议、附件等),是否存在价格限制、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纵向垄断条款,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港标准、行业专项规定;
② 行为风险:排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通过规章、邮件、会议纪要等方式管控定价、限制交易相对人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对违规交易相对人采取处罚措施等纵向垄断行为;
③ 指标风险:排查企业及交易相对人的市场份额、营业额,是否符合安全港量化标准,核算口径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指标达标但存在竞争损害的情形;
④ 证据风险:排查企业留存的协议履行凭证、财务数据、销售数据等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缺失,是否能够支撑安全港适用或抗辩主张。
2. 排查流程:① 对接企业,收集企业纵向协议、经营数据、证据材料等;② 逐一对上述排查内容进行核查,梳理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一般风险、重点风险、重大风险);③ 形成《反垄断合规风险排查报告》,明确风险点、风险原因、整改建议,向企业解读排查结果。
3. 整改指导:针对排查发现的风险点,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主体,协助企业完成整改;例如,协议存在违规价格限制条款,指导企业修改协议条款,删除违规内容;核算口径错误的,指导企业重新核算,规范核算流程。
(二)合规制度搭建
结合企业行业特性、经营模式,为企业搭建完善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要求、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具体包括:
1. 纵向协议合规管理制度:明确纵向协议的签订、履行、审核流程,禁止签订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协议,规范协议条款,明确安全港适用的核算、申请流程,确保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及行业规定。
2. 核心指标核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份额、营业额的核算流程、核算口径,明确核算责任主体、核算频率,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准确,定期对核算结果进行核查,及时发现、纠正核算错误。
3. 证据留存管理制度:明确协议履行、财务数据、销售数据、市场竞争等相关证据的留存范围、留存期限、留存方式,规范证据收集、整理、归档流程,确保证据完整、合法,能够支撑安全港适用或抗辩主张。
4. 合规审查制度:建立纵向协议合规审查机制,协议签订前,由合规部门(或律师)对协议条款进行合规审查,排查垄断风险,确保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行业规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定期开展合规审查,及时发现、整改违规行为。
5. 风险应对制度:明确反垄断调查、诉讼的应对流程,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应对措施、责任分工,确保企业在面临反垄断调查、诉讼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三)合规培训与宣传
1. 专项合规培训:针对企业管理层、法务人员、业务人员,开展反垄断合规专项培训,重点讲解安全港制度、纵向垄断协议认定标准、核心指标核算、证据留存、风险防控等内容,结合典型案例,提升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实操能力;培训后,组织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2. 日常合规宣传:通过企业内部公告、邮件、会议等方式,开展反垄断合规日常宣传,普及安全港制度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醒相关人员规避纵向垄断风险,营造合规经营氛围。
(四)长效合规管控
1. 定期合规复盘:每半年或一年,协助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复盘,总结合规工作中的经验、问题,优化合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调整合规防控措施,适应执法司法新要求、行业监管新趋势。
2. 动态风险监测:协助企业建立纵向垄断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定期监测企业市场份额、营业额变化,跟踪行业执法司法口径、安全港制度修订动态,及时提示潜在风险,提供应对方案,防范风险扩大。
3. 专项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反垄断合规专项咨询服务,解答企业在纵向协议签订、履行、安全港适用等方面的疑问,提供针对性的合规建议,协助企业解决合规难题,确保企业持续合规经营。
(五)注意事项
1. 合规制度、防控措施需结合企业行业特性、经营模式,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泛表述,确保企业能够落地执行;例如,教育机构的合规制度,需重点规范加盟协议、定价管控的合规要求,贴合教育行业特性。
2. 合规培训、宣传需针对性开展,结合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讲解相关合规知识,避免培训内容与岗位无关,确保培训效果;例如,业务人员重点培训协议签订、证据留存的合规要求,管理层重点培训风险防控、应急应对的相关知识。
3. 长效合规管控需持续推进,及时跟踪安全港制度、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动态,调整合规防控措施,确保合规制度、防控措施的时效性、前瞻性,帮助企业从源头规避反垄断风险。
第四章 律师执业风险防控
律师办理企业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相关业务,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需注重自身执业风险防控,规范执业行为,避免因执业不当导致执业纠纷、纪律处分、赔偿责任等风险。本章重点明确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常见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为律师执业提供风险防控指引。
第十二条 常见执业风险识别
结合律师执业实务,办理安全港相关业务的常见执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律师需重点识别,提前防范:
1. 法律适用风险:因对《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及行业专项指南理解偏差、执法司法口径把握不准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申请材料、抗辩意见,导致企业安全港申请失败、抗辩失败,引发企业投诉、执业纠纷。
2. 证据相关风险:未指导企业全面、合法收集证据,或未排查证据瑕疵,导致证据无效、证据链不完整,无法支撑安全港申请、抗辩主张,导致企业损失;或因伪造、篡改证据,违反执业规范,面临纪律处分。
3. 指标核算风险:因相关市场界定偏差、核算口径错误、数据核查不严格,导致核心指标核算结果错误,误导企业认为符合安全港标准,进而导致安全港申请、抗辩失败,引发企业索赔、执业纠纷。
4. 风险提示不足风险:未充分识别企业安全港适用中的潜在风险(如行业特殊限制、竞争损害风险),未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或误导企业认为“达标即可豁免”,导致企业违规经营,面临反垄断处罚,进而引发企业投诉、索赔。
5. 执业行为不规范风险:未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如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规承诺结果、未留存执业工作底稿、未及时跟进业务进度等,导致执业纠纷、纪律处分,损害律师事务所及自身声誉。
6. 利益冲突风险:同时代理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如垄断协议行政调查案中的被调查方和举报方),办理安全港相关业务,违反利益冲突防控规定,面临纪律处分、执业纠纷。
第十三条 执业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上述常见执业风险,律师需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规范执业行为,防范风险发生,具体如下:
1. 提升专业能力,防范法律适用风险:
① 加强学习:系统学习《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及相关行业指南、司法解释,跟踪法律规范的修订动态、执法司法口径变化,结合典型案例,提升法律适用能力;
② 集体研讨: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如特殊行业安全港适用、执法司法口径存在分歧的案件),组织律师集体研讨,结合团队经验,明确法律适用意见,避免单独作出判断导致错误;
③ 咨询专家:必要时咨询反垄断领域专家、行业主管部门,获取专业意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执业风险。
2. 规范证据操作,防范证据相关风险:
① 全程指导:全程指导企业收集证据,明确收集范围、要求,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关联、完整;
② 瑕疵排查:对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核查,及时排查证据瑕疵,指导企业补充完善,避免证据无效;
③ 规范留存:规范证据整理、归档流程,留存证据原件、复印件及收集过程记录,确保证据可追溯;严禁伪造、篡改证据,坚守执业底线。
3. 规范指标核算,防范核算风险:
① 精准界定相关市场:结合行业特性、商品特性,精准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形成界定说明,作为核算的前置依据;
② 规范核算流程:严格按照法定口径、核算方法,开展核心指标核算,确保核算过程规范、数据准确;
③ 双重核查:实行双人核算、交叉核对,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确保核算结果准确,避免核算错误导致风险。
4. 充分提示风险,防范风险提示不足风险:
① 全面识别风险:结合企业行业特性、协议内容、市场竞争格局,全面识别安全港适用中的潜在风险,包括行业特殊限制、竞争损害风险、核算风险等;
② 明确提示风险:以书面形式(如风险提示函、评估报告)向企业提示风险,明确风险后果、应对方案,不得隐瞒风险、误导企业;明确告知企业“安全港并非绝对豁免”,即使达标,若存在竞争损害,仍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③ 留存提示记录:留存风险提示的相关记录(如企业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函、沟通记录等),作为执业免责的依据。
5. 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不规范风险:
① 遵守执业规范: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守执业底线,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规承诺结果、违规收费;
② 留存工作底稿:全程留存执业工作底稿,包括初步评估记录、证据收集记录、核算过程、沟通记录、法律意见等,确保执业过程可追溯;
③ 及时跟进进度:及时跟进业务进度,主动与企业、执法机构、法院沟通,告知相关情况,避免因拖延导致企业损失、执业纠纷。
6. 防控利益冲突,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① 提前核查:接受委托前,核查委托企业与自身及律师事务所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垄断协议行政调查案中的被调查方和举报方);
② 回避原则:若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接受委托,或在取得相关企业书面同意后,采取回避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引发执业纠纷;
③ 规范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明确委托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告知企业执业风险,避免因委托手续不规范导致纠纷。
第十四条 执业风险应急处置
若发生执业风险(如法律意见错误、证据瑕疵导致企业被处罚、引发执业纠纷等),律师需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风险影响,具体如下:
1. 立即止损:发现执业风险后,第一时间停止相关执业行为,梳理风险原因、影响范围,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不得隐瞒风险;若涉及企业被处罚、诉讼等情况,立即协助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如补充证据、整改协议、提起复议/诉讼),降低企业损失。
2. 全面核查与整改:针对风险原因,全面核查相关业务材料(如法律意见、证据、核算报告),找出问题所在,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纠正错误,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同时复盘执业流程,排查流程中的漏洞,优化防控措施,防范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3. 沟通协商:主动与委托企业沟通,如实说明风险情况、原因及整改措施,争取企业的理解与配合,协商后续处置方案,避免引发执业纠纷;若已引发纠纷,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降低纠纷影响。
4. 应对监管与纪律处分:若面临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核查或纪律处分,积极配合核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主动承担相应责任,争取从轻处理;同时整改自身执业行为,提升执业规范度。
5. 责任承担与复盘:若因执业不当导致企业损失、律师事务所声誉受损,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执业责任;事后组织复盘,总结风险教训,加强团队培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整体执业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指引效力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供上海市律师办理企业反垄断案件安全港制度适用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本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指南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指引更新
本指引将结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修订、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的发展、行业监管趋势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指引的实用性、前瞻性,为律师执业提供持续有效的指导。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 写:上海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第十二届)
执笔人(委员):
潘志成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林 文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沈 澄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黄 凯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云开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陆如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杨如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顾正平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晶 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
曾昭旺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安国胤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 凯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成立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奇新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申军 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程 远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一萱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陈元熹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陈 智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柴志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池振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窦步宇 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事务所
单 月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房星光 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冯昕晴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顾莅姣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谷 榕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耿 婷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郭 蔚 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
黄 克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贾维恒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路弘雅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劳嘉馨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陆利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李 茂 上海越达律师事务所
李 明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吕 晴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宣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毛文庭 上海赢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木下清太 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莫 英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马云涛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祁 达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任炳吉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官凯云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孙巾淋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绘 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
王任佳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王志臻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徐 旭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于承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姚 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杨 莉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尹腊梅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张程博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朱德宝 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
张凤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邹季强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张 磊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张丽群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 萍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张榕强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士海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周 颖 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
张禕辰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左由章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参 与 干 事:
陈思亦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陈 懿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李庆庆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裘一凡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王鑫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榆笛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审 稿 人:
林 文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 凯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云开 上海邦信阳(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陆如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杨如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