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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重大进展:谁办案谁负责全面推开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日期:2016-07-21     作者:全国律协    阅读:2,133次



  这两天,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正在吉林长春召开,这已经是中央政法委连续三年召开推进会。今年,会上传来消息,以“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向全国全面推开。

   司法责任制为啥那么重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中,有四大举措被视为改革基石: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中,完善司法责任制又被视为此轮改革的“牛鼻子”。

  所谓司法责任制,就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过去,法院检察院办案行政化色彩较浓,案件层层审批。直接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往往不是案件走向的最终决定者。这样的体制下,一方面为不当干预案件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也与司法的“亲历性”相违背。近年来发现的冤假错案,有的在追责时,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原因就在于案件是“集体决定”的,这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和冤假错案倒查追责。

  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许多专家学者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责任制试点成效如何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责任制已经上海、吉林、湖北、广东、海南、贵州、青海等省份进行了两年的试点。 据了解,经过两年试点,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是试点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二是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拥护支持改革,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责任心明显增强,司法队伍活力不断迸发。

  三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正在提高。

  四是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有的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结案增加200多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多个百分点。

  五是在改革落实到位的地方,把法官检察官选好了、司法辅助人员配齐了、责任明确了、待遇落实了,不增加编制,也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的法院在收案增长40%左右的情况下,通过改革,结案增长60%左右。

  六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试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些试点省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

   司法责任制如何全面推开

  在全面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将完善员额制改革政策,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检察院员额比例;对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入额为宜,并按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入额法官检察官遴选时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采取考试方式时,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能力。

  据了解,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完善司法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等一系列改革政策,形成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政策导向,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可以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人员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对此,会议提出,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差别大,一些地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目前确实存在困难,会议提出,各省区市在推进这项改革时,可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加以推进。
 
 
 
 
 
 
责任编辑:蔡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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