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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出台 河北率先将“区域限批”制度化

    日期:2007-11-14     作者:燕赵都市报    阅读:1,161次
     日前,河北省环保局出台了《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专门就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解除条件和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的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工作在全国率先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有关人士称《试行办法》使“区域限批”这个“杀手锏”更为锋利。据介绍,《试行办法》进一步拓宽了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工作的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规定,对于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目标的地区,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下游环境敏感水域、人口密集区已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等八种情况的区域,省级环保部门将实行区域(流域)限批。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法排污问题、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的问题,省环保部门一律予以挂牌督办。

《试行办法》还规范了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规定,被挂牌督办的责任单位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检查、验收,省环保局决定是否解除;被区域(流域)限批的区域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省环保局决定解除区域(流域)限批,特别重大的要报省政府同意。对挂牌督办、区域(流域)限批的实施情况,省环保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上网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要求的企业,《试行办法》还规定,省环保局可以取消其年度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停止审批挂牌督办企业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同时向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省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该《试行办法》是河北在环保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立法方面所作的一次创新性尝试。该办法的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污染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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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2005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化为“区域限批“。“区域限批“被称为环保部门的“杀手锏“。

2006年,河北省首次启用“区域限批“暂停审批了4个县(市)和两个开发区新增污水排放量建设项目。今年4月,该省又对两个县实行了“区域限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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