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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应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疑犯时间次数

    日期:2007-03-12     作者:王雷、李宜航、夏杨、尹安学、张军、陈晓鸿    阅读:2,257次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揭晔建议:立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及方式。

揭晔代表告诉记者,《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其申诉及控告。“但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时间及方式,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法规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揭晔代表说,据调查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一般只限于1次)、时间(一般30分钟左右),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时普遍在场,并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谈话无故干涉,有的甚至明确规定侦查阶段会见不准谈案情等情况。

揭晔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联合国律师的基本原则》精神,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调查权利、阅卷权利、辩护权利,以保障律师有效执业,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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