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WTO时代,中国企业遭遇的境外诉讼案增多,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缺少全球化的视野,特别是对当地法律不熟悉以及对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因此,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建立优秀的律师团队是当务之急
“TCL出兵海外,并购汤姆逊,目前看来不甚成功,主要原因是TCL没有仔细研究法国的《劳动法》。在法国,企业要裁人,成本非常高,甚至需要政府批准。”
在1月23日举行的“迎接WTO后时代国际规则的挑战”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认为,“WTO后时代,TCL的错误应避免。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和‘站得稳’的过程中,国际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但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国际规则脱节、中国的律师业界急需向国际水准看齐、中国的企业家们需要在头脑中时刻具有如履薄冰的风险意识。”
TCL并购之失
2004年1月和同年6月,TCL分别与汤姆逊和阿尔卡特组建合资企业TTE(简称TTE)与TCL阿尔卡特移动电话有限公司(简称T&A)。由此,TCL也向国际化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但是,并购前的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已处于亏损状态,并购后整合效应迟迟不能释放,使TCL承担了巨额的亏损成本。
TCL集团公告显示,2004年TCL与汤姆逊的合资公司TTE亏损1.43亿元,与阿尔卡特的合资公司T&A亏损2.83亿元;2005年TTE亏损8.2亿元。在T&A亏损的同时,2004年TCL手机业务开始下滑,TCL国内市场份额由11%降至5.8%,并在2005年继续下跌至3.7%。有业内人士分析,除了外资厂商的冲击,自身新产品推出速度放慢也是一个直接原因。
在彩电业务上,自与法国汤姆逊成立合资公司以后,TCL欧洲彩电业务一直表现欠佳。据TCL多媒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发表公告称,至2006年9月30日为止,
TCL欧洲彩电业务已累计亏损2亿多欧元。欧洲彩电业务已成为束缚TCL国际化发展的沉重负担。
连续几年的亏损让TCL吃到了苦头。2006年10月底,TCL终于沉不住气了,宣布TTE欧洲业务开始重组,重组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OEM(贴牌生产)业务外的所有电视机的销售和营销活动,“择机变现”TCL汤姆逊欧洲的资产及库存。除此之外,TTE还将关掉在欧洲的8家销售公司中的6家,并逐步减少向汤姆逊公司所属昂热工厂发出的生产订单。
催生200亿美元法律市场
路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吕立山(Robert Lewis)此前曾大胆预言,中国法律市场规模10年内将达200亿美元,这一数字相当于目前法国的水平。“WTO后时代,不仅对中国企业,也是对中国的法律执业人士的一次全面检验。面对国际市场,中国的法律执业者的执业技能需迅速提升,中国的法律执业者不仅要了解最佳的国际实践和做法,还要结合中国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深入探讨,找到对策。”吕立山如是说。
吕立山表示,中国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缺少的是一些实际办案经验和技巧,事实上,这些技巧在国际上有一些通用的做法。作为一名已经拥有20年律师经验并在中国工作多年的国际律师,他非常希望能将这些国际经验本土化。“路伟也非常愿意乐意承担起培养中国青年律师的责任。”他说道。
事实上,吕立山曾给超过3500余名的中国青年律师做过多次相关的国际律师执业培训。至今,路伟与中华全国律协开展的针对中国律师培训的合作项目一直在展开。“通过我们对与中国企业客户的观察和接触,我们了解到,他们非常需要也非常欢迎这样的实务培训。而我能够讲课的精力有限,所以,出书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中国律师受益。”吕立山说。
数据显示,2002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初,中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等贸易摩擦时,应诉率只有40%左右,而到目前为止,这一数字已提高到90%左右。可以预测,WTO的全面开放,还将带来更加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表示,受中国立法体系和传统教育的影响,中国律师前所接受到的教育方式还是以大陆法系的法条解释和理论研究为主。但目前困扰中国法学院教师和学生的共同问题是“教什么”,因为相当一部分知名高校的学生毕业后选择了英美等外资律师事务所,然后再出国读书,但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办案技巧和法律思维与国内传统教育是不同的,这会给学生带来困惑。而提前了解国际法律执业的这些外资律所的思维方式,无疑会帮助中国青年法律人的成长。
路伟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艾德(Michael Aldrich)介绍,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开始就要接受实务苏格拉底式教育,老师往往会让学生自行就法院判决进行激烈的辩论。正是在这种高度对抗的氛围中,学生通过大量案例来加深对法律概念的了解。这种丰富多彩的实践,也让学生们尽快形成法律思维。
“另一方面,全球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多为英美国家,掌握他们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中国律师事务所未来从大型并购等一些热点业务上,分得市场中外资律师事务所的一杯羹,而这些业务利润是很丰厚的。”彭冰说。
抢救你的国际合同
据分析,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合作凸现的风险之一就是合同类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因存在着国别及地域差距,签订合同的主体及履行能力的审查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因合同主体不明确,及事先未仔细审查当事人资信情况而产生的纠纷甚至诉讼为数不少。
除了传统的关税壁垒,一些国家还针对中国筑起新的技术壁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显示,2005年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达101.5亿美元。
彭冰指出,中国企业遭遇的境外诉讼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缺少全球化的视野,特别是对当地法律不熟悉以及对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
有专家认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刚刚起步,会遇到法律、业务、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问题。而面对来自异国的法律诉讼,优秀的律师团队往往是胜诉的关键。
事实上,几乎在所有的中国企业里,法律部门的地位普遍比较低下,基本没有预算经费。这与美国同行产生了相当大的差异。因此,相关律师一致呼吁,企业应该以TCL为鉴,切实加强法律部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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