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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履职有了“主心骨”——访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刘辅华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日期:2016-06-22     作者:全国律协    阅读:8,104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记者采访了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刘辅华。

  记者: 证监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请问,目前证监会的公职律师主要参与了哪些工作?

  刘辅华:2003年,在司法部的支持与指导下,证监会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合计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

  资本市场是一个法治市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无论是准入性质的行政许可,监督性质的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工作,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本质上都是理解与适用法律的工作。所以,做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离不开法治的方法与手段,也离不开经过专业训练、怀揣法治理想、具有法治理念的专业人员。

  近年来,公职律师制度与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效果。广大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行政决策咨询、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各项工作中,并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成为证券期货监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工作力量。以复议诉讼工作为例,证监会自2004年建立独立应诉制度以来,对以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主要依靠公职律师出庭应诉,不再从外部聘请社会律师。

  记者: 《意见》对于公职律师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都有哪些制度安排?

  刘辅华:此次出台的《意见》力度之大、层级之高前所未有,令包括公职律师在内的党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备受鼓舞。

  《意见》将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作为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公职律师既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又是律师,但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这就要求公职律师首先应当拥护党的领导,严守党的纪律。

  从证监会的试点实践看,当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公职律师身份对外履行职责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认可与保障。《意见》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律师执业权利,这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记者: 《意见》如何保障公职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刘辅华:《意见》确立了保障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硬约束”机制,要求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意见。

  而且,《意见》明确规定,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这无疑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


  《 人民日报 》( 2016年06月22日 17 版)






责任编辑:蔡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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