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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58万“捞”女贪官

    日期:2007-10-25     作者:裴晓兰    阅读:1,136次
     “捞人”不成拒绝退钱 遭起诉追讨

    妻子因贪污罪一审被判无期后,“病急乱投医”的马先生拿出58万元给了一位自称有办法“捞人”的北京律师。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后,私自接案的律师却拒绝退钱。马先生只得将其诉至法院。昨天,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马先生的妻子是原吴江市新华书店的副经理兼财务科长,2003年12月因贪污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马先生的妻子向江苏省高院上诉。这期间,马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北京市金衡律师事务所的江律师。江律师自称有门路,只要马先生愿意出钱就可让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使其妻子无罪释放。

    马先生说,当时他顾不上让江律师办理律所的委托代理协议,就先后给了对方58万元办案经费,而且对方只出具了收条和借条,并未开具正式发票。之后,江律师一直称“中央政法委领导支持此事”,让马先生放心。

    然而,2004年11月,江苏省高院通知马先生,他妻子的案子不予再审,维持原判。感觉被骗的马先生要求江律师退钱,遭到对方拒绝。

    今年5月22日,律协出具处分决定书,因江律师构成私收费,且金额巨大,给予他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责令他退还58万元代理费,但江律师仍拒绝退钱。

    昨天,江律师的代理人应诉称,江律师在二审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去了7趟南京,并已通过关系开展工作。是马先生在中途私自解除了对江律师的委托,才造成此后的一系列后果,马先生应该对此负责。

    对于律协的处分决定,代理人说,律协作为民间团体,其出具的文书也不应作为证据。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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