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切换新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大厅 >> 专业论文

值得注意的运输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条款

    日期:2026-01-16     作者:黄晶(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 、不可抗力条款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重视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为合同之债的债务人提供了法定的免责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在普通合同中通常是不太受重视的合同条款,因为不可抗力毕竟不常发生,但不可抗力条款在运输合同项下应该具有比较重要地位,因为路上不可预知的风雨以及意外事故多,物流服务商援引不可抗力就可以对不可抗力导致的委托方损失免责,但委托方在运输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可以说不可抗力条款是物流服务商的保护伞,也是货物运输委托方比较忌惮的条款,委托方希望向物流服务商交付货物后物流服务商对于货物风险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不可抗力条款在运输合同项下如果不加区分地约定约束双方时,其实并非是对双方都相对公平条款,可以说是比较有利于物流服务商的合同条款。

二、不可抗力条款有利于各方约定的调整

即便法律如此规定不可抗力条款,由于不可抗力条款属于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仍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调整。

(一)有利于货物运输委托方的约定

如果一份物流运输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却刻意删除法律规定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承担责任”转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通常这是有利于货物运输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这比刻意不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更要有利于物流运输委托方,因为合同中不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适用中国法(间接冲突规范以及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援引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协商解决,约定优先于法律,此种情形下就不能援引法律规定了。这里所谓的协商解决,其实就是物流服务商在合同签订之时就把不可抗力的免责基础交了出去,而物流服务商作为缺少话语权的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与作为甲方的货物运输委托方协商一致的空间并不大。

(二)有利于物流服务商的约定

再谈物流服务商,仅仅依照法律规定而约定遭受不可抗力时免责也是不够的,因为物流服务商并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当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通常需满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而物流服务商援引不可抗力的大前提和难点就在于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责任,如果明确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后,物流服务商在当下情形允许的情况下于几日之内提供合适证明”就可以适当解决这个物流服务商面临的问题。但请注意,此处的重点应在“合适证明”两字,货物运输委托方则更希望此处是“有效证明”。因为,满足“合适”两字,依据当下情形量体裁衣就好,而要满足“有效”,物流服务商依据当下能够作出的取证努力就可能远远不够了,在双方面临诉讼时“有效”两字背负的举证责任可能远远超过物流服务商能做到的举证责任,从而物流服务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条件而不能对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免责。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