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新维介绍,本次案件起因是百度企业市场部总监舒迅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不实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凭空捏造我欺骗客户、巨额索赔、缺乏诚信等言论,致使我的名誉权和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同时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因此,我告百度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百度在判决书中辩称,“百度与张新维签订《合作协议》后不久,其即违反保密约定向媒体公开了部分内容,并虚构谈判人身份,误导百度公司给予其巨额赔偿,相关内容扩散后对百度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百度称在接受媒体采访行为是针对张新维违约行为所进行的自力救济。百度同时辩称,“百度并未就事件本身虚构,对张新维提出的批评属于正当的评论,并不构成对其名誉的侵犯。”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作为名誉权诉讼,本案重点审查百度是否在采访中虚构了对张新维不利的事实,并客观造成广泛传播的效果,进而降低社会对其的评价。”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询问当事人后,认为:“百度公司未就实际采访用语提供相应证据,且其他媒体发布的相同采访内容也与本案诉争文章一致。”法院经过开庭和调查后,最后判决认为百度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做出张新维在巨额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起诉百度,并骗取合同等言论,客观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张新维的评价。法院判决百度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向张新维的致歉声明,并且需要经过法院审核。
据悉,目前该判决处于上诉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诉期是十五天,如百度不上诉判决就将生效。
“我目前已经和百度有过七个官司,”张新维称,“其中三个是我代理的官司,其他四个都是我和百度直接诉讼。目前还有两个官司在上诉,包括百度诉我侵犯商业秘密,判决我赔偿50万的官司,目前正在上诉。另外一个是我诉百度违约泄露合作协议内容和终止排名合同案,也在上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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