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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律师牛市首次维权 受损股民胜算大

    日期:2007-05-18     作者:黄清燕    阅读:2,619次
    5月14日证监会公布对杭萧钢构(600477)的处罚结果,最终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处罚。
 
5月16日,上海律师宋一欣表示,将与其他三名分别来自上海、北京、河北的律师共同征集委托代理,为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该日晚间,该四律师正式接受委托代理。
 
5月17日晚6点30分,当记者拨通这名自称“愿为投资者维权而炒作”的律师电话时,宋一欣表示,他一天的时间就已接到20多名投资者的咨询电话。他说:“我预计加入维权队伍的受损者将达百人,6月份以后准备正式起诉。”
 
据了解,上海欣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将成为此次征集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的委托代理。该四位律师认为,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杭萧钢构公司、单银木、周金法、潘金水、陆拥军、罗高峰及其有关责任人作出侵权民事赔偿。
 
据悉,该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为2007年4月29日。凡杭萧钢构投资者于2007年2月12日至4月29日间曾经买入并持有、部分持有杭萧钢构股票,在4月29日后卖出或仍继续持有、部分持有该股票,且买卖相抵经计算是亏损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若仍继续持有股票的,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投资损失基准价,作为卖出价计算亏损额。
 
意义:牛市维权第一案
 
“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在于,我们过去所做的许多案件实际上都是在熊市条件下的维权,杭萧钢构这个案件实际上是中国证券市场重新进入牛市以后的第一个维权案件,意义很大。”宋一欣说,前去询问的二三十人中,大多数人是符合条件的,“那些今天买、明天卖的,时点没有掐准的就不算了,投资人的损失额集中在1万-3万元,只有个别人的损失相对多一些,不过最后到底损失多少,还没有一个结果。”据其估算,此次受损者可能在1000人左右,如果受损人和起诉人之比按1:10的比例算,最后告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数可能在100人左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一欣表示,在4月29日之前买入杭萧钢构、之后卖出有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诉讼,其损失将可获得全额赔偿,“行政处罚作出后,受损的投资者就有权向杭萧钢构提起诉讼”。
 
据介绍,杭萧钢构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如果天价合同签订情况被提前泄露的质疑成立,那么就有可能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其二,虚假陈述。如果杭萧钢构签订的天价合同的真实性与可履行性存在问题,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其三,内幕交易。如果杭萧钢构股票剧烈波动,系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所得,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四,操纵市场。如果杭萧钢构股票剧烈波动,系有关单位和个人操纵股票价格所致,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操纵股价行为。
 
宋一欣表示,5月份将重点整理委托者的资料,6月份可能正式起诉,目前的证据显示,杭萧钢构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受损者得到全额赔偿的胜算很大。
 
公认:110万罚款太轻
 
公开信息显示,在杭萧钢构获得国外大订单的传言下,其股票价格从2月12日起被连拉12个涨停板。统计资料显示,在2月12日至14日连续涨停的3个交易日内有大批资金购入杭萧钢构股票,资金量占总成交金额的近七成。而在3月16日杭萧钢构停牌前,这些重仓持有者顺利出逃。按市值估算,这批投资者从中获得了逾2400万多元的赢利。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杭萧钢构就此以110万元的罚款了结,监管部门的打击力度确实显得太轻了。
 
杭萧钢构复牌后,股价又连拉了四个涨停板。从昨天的股价看,虽然没有创新高,也是接近历史最高点,杭萧钢构在公告处罚结果后股价再次飙升,市场的普遍看法是,目前的调查并没有否认300亿元合同的真实性,使得杭萧钢构未来的业绩增长依然可乐观预期,因此助长了股价,复牌后迅速得到各路资金的强劲追捧。
 
法律法规链接>>>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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