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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知识 | ESG中的“社会(S)”要素: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中国实践

    日期:2025-12-05     作者:权威(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SG中的社会要素,从受到影响的是内部利益相关者(internal stakeholders)还是外部利益相关者(external stakeholders)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内部社会因素和外部社会因素两大类,而产品责任及消费者保护即是外部社会因素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体而言,ESG语境下的消费者保护是指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政府监管。它以消费者权利为基础,并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障:1)强制执行与产品安全相关的要求;2)披露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以及3)防止欺骗性营销。ESG语境下的产品责任则是指企业因制造或销售有缺陷的商品而被追究的法律责任。要求企业承担产品责任的逻辑在于,制造商和供应商比消费者对产品有更多的了解,因此,当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这些企业需要承担起责任(即使消费者有一定的过错)。 

ESG角度的产品责任及消费者保护对于实体商品不难理解,对于非实体的服务则相对抽象一些,今天,我们就以非实体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金融服务为例,来看一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中国实践。 

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而在此之外,我国法律中亦有关于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单独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八项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项下的消费者权利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项下的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概念比较可如下表所示: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从上表的比较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针对金融服务的特点,在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础上,在概念上进行了进一步归纳、提炼,在内容上更加具体化,明确了金融机构(包括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的义务并强化了可执行性。 

但是,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并不等于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消费者权利,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即未明确在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中列举。当然,由于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之间是子集与母集的关系,未纳入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消费者权利亦自然适用于金融消费者。 

此外,虽然从法律层面上划分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本身并非完全割裂,而是彼此存在重叠和补充之处。某一项违法行为,可能同时侵害多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例如,某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强制客户接受交叉销售,客户通过该金融机构信用卡网站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客户需同意该金融机构向其推荐或营销其他产品和服务,客户必须接受上述条款方可申办信用卡。该做法既通过格式合同限制了客户的合法权利,侵害了客户的公平交易权;也强制客户在申办信用卡的同时接受其他产品和服务,侵害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再例如,金融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既侵害了客户的财产安全权,对于客户而言,也自然衍生出依法求偿的权利。 

在前不久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金融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即是将原一行两会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职责统一划归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这一方面意味着监管机构有了更为全面的监管抓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利用监管差异套利的空间越来越小,作为ESG中的社会要素项下的一项重要内容,金融消保在未来值得引起我们的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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