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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审结首起律师执业保险纠纷案

    日期:2007-05-08     作者:杨金志    阅读:4,119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律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律师事务所理赔因律师失误导致的损失17万余元。这是2003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投保以来,法院审结的首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3年2月中旬,上海市 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律师事务所投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追溯期为6年。保险条款规定,上海的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从事办理约定的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规定,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002年9月,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朱某代理虹乔停车公司房屋买卖事务进行诉讼。后朱某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给虹乔停车公司造成17.5万元经济损失,朱某的执业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于是,虹乔公司将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竞业所在法庭上辩称,朱某是盗用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且该合同未经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朱某的行为属于私自接受业务。不过,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朱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决由竞业所进行赔偿。

    2006年2月,竞业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17万余元。平安保险公司则辩称,竞业律师事务所在与虹乔公司一案中陈述朱某私自接受业务,朱某本人也有相同的陈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律师私自接案保险公司无须履行理赔义务。竞业律师事务所则认为,在虹乔公司一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朱某不是私自接受虹乔公司业务,而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竞业律师事务所在虹乔公司一案中曾陈述朱某是私自接受业务,但这是一种在诉讼中的抗辩,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对事实的自认。抗辩的事实成立与否,应由法院的判决作认定。现生效的判决没有采纳抗辩理由,也就是说朱某私自接受业务的事实不成立。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理赔义务。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竞业律师事务所人民币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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