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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周律师的困境

    日期:2007-09-23     作者:新民晚报    阅读:1,810次
     立志为农民工维权的重庆律师周立太,自1996年在深圳为老乡代理工伤赔偿官司起,已为农民工代理各类官司7000余起。他在为众多农民工讨回赔偿金后,却遭遇到许多农民工“不讲诚信”的回报,60%的当事人得到补偿款后,立刻失踪,使得周立太无法得到本该得到的500多万元律师费。
    
    2006年12月以前,周立太律师为农民工打官司,采取的是“风险代理”模式,因农民工普遍较贫困,事先付不起律师费,周立太与农民工约定:打赢官司后按比例收取律师费。因为只有打赢官司才能得到酬劳,所以,绝大多数律师不愿过问这类官司。更要命的是,一旦农民工赢了官司后不讲诚信,周立太只能自认倒霉。周立太曾经将拒付律师费的农民工刘某告上法庭,虽然赢了官司,但至今得不到执行。今年8月15日,周立太又一次为60多个农民工打赢了官司,60多个农民工拿到钱后溜走,欠下律师费7万多元。假如周立太通过诉讼追回这7万多元,诉讼费、交通费恐怕都不止7万多呢,要耗费的时间精力更是无法计算。
    
    周立太遭遇的困境,反映了我们国家在法律环境上的诸多不完善。
    
    首先,不分清是非,只同情弱者的民间舆论,助长了法律环境的不完善。许多人认为,农民工不诚信是因为企业主不诚信,农民工只有通过请律师打官司来要回自己的血汗钱,拿回血汗钱舍不得付律师费,情有可原,律师费应该由企业主来付。此话似乎很有道理,可如果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把别人的不诚信作为自己不诚信的理由,那么,“不诚信”到哪里才能终止?老板拖欠工资是老板错,农民工不付律师费,是农民工的错,这是两个是非判断,不可混为一谈。这种普遍的、貌似公正的只同情弱者的民间舆论环境,只能进一步助长“失信”农民工的粗鲁莽撞,这种廉价的同情并不能改善农民工的处境,只能使农民工与企业主的矛盾更加激烈,农民工的就业、维权更加艰难,而且不仅使“失信”农民工“不讲诚信”的毛病难以纠正,也会使其他农民工积极仿效。所以,我们应该纠正这种不分是非,一味同情弱者的民间舆论环境,真正地站在理性公正的立场上,来维护农民工的利益,既要同情弱者,也要分清是非。
    
    其次,不讲诚信的毛病,富人有,穷人也有,只有通过教育和惩戒两手都要硬的办法才能解决。孟加拉国的尤努斯办穷人银行,穷人很讲诚信,贷款都得到收回,没有人会赖账,那是因为有惩戒措施,如果哪个穷人借钱不还,那么他以后就借不到钱了,为了今后借钱不难,所以这次借的钱一定要还,确实有困难还不出,那又另当别论。所以,法院应当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立场上,既要督促企业主归还农民工的钱,也要督促农民工归还律师的钱。否则,法院尽管作了公正的判决,但考虑到农民工值得同情,在执行的时候,只讲教育不讲惩戒,该执行到的律师费执行不到,那么,以后还有哪位律师愿意为农民工维权讨薪呢?所以,如果法院真的是为农民工利益着想,就应该以司法手段督促他们讲诚信。
    
    最后,建成“讲诚信者得利,不讲诚信者倒霉”的法律环境最为重要。如果一个人不讲诚信,要付出一辈子生活不如意的代价,相信没有人愿意不讲诚信。在古代,虽然法律制度不完善,但是,还有一个神灵世界在监督。俗话说:头上三尺有神灵,老天是会惩恶扬善的,这种敬畏心理也促使了诚信行为的养成。而现在人们普遍成为“无神论者”,这就促使我们要尽快建立一个“不讲诚信者倒霉,讲诚信者得利”的法律环境。就是条件不具备,也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要舍得下大力气花大成本,只有勇敢面对才有希望。否则,建设法治社会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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